城市信报讯 记者获悉,为了加强轨道交通建设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青岛市轨道交通
建设管理办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轨道交通建设完工后,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三个月;试运行合格并按程序报批后,由运营单位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试运营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办法》提出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控制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轨道交通过海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设置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三米内;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三米内;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轨道交通过海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应急救援演练。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朱贵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