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低保下月起每月600元 农村低保350元

农村低保每月350元

2014-03-20 13:53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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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标准作出调整,新的标准从4月1日起执行。

  具体调整内容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200元(350元/人/月)。四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76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420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4560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38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420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180元。

  同时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45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7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80元。四市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920元(160元/人/月),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440元(120元/人/月),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020元(85元/人/月)。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低保中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200元。四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年1440元(120元/户/月)。

  通知指出,四市城市低保标准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分类救助标准参照市标准制定,由区(市)人民政府、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青岛开发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发布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调整标准时间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朱贵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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