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海若非
4月20日,媒体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曾表示“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河南部分地方法院正积极贯彻落实指示,有的基层法院更是提出,庭长一个月学不会做饭就要调离岗位。而河南省高院回应称,这是对河南省法院推行的基层人民法庭“五小工程”建设的误读,河南法院拟将“五小工程”落实情况纳入考核范围,但并未涉及庭长是否会做饭。
“中午饭吃不好,下午工作就不可能干好;中午饭吃不好,大家就不会坚守岗位;如果恰好当事人请客,可能就出去吃人家的了,这事关法院形象,还有腐败之嫌,都是隐患”。如果从这一句话来看,领导要求庭长要学会做饭炒菜,的确有几分道理,而且其初衷也是好的。但如果真像最初报道中所说,法院将此作为硬杠杠,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做出“庭长一个月学不会做饭就要调离岗位”、“将此纳入年终法庭目标考核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奖评先资格”等规定,就有点像笑话了。
即便是法盲,恐怕也懂得法官“办好案”比“做好饭”重要,而且两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真正应该练好厨艺的是厨师,而非庭长。就算让庭长练到可以抢厨师饭碗,领导来检查,八大菜系每个都炒一盘上来,那也无助于提高办案水平。法院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一环。所以,作为法院的领导,在决策之前先要考虑一下实际情况,并依照相关程序来办;其次,各级下属法院,也不能只唯上,不唯实,甚至不守规章制度;还要建立相应的渠道,将基层的不同意见反馈上去,使一些规定得以及时修正。
当然,从河南省高院的澄清来看,“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系误读,真正考核的是“五小工程”(小食堂、小宿舍、小菜园、小图书室、小活动室)落实情况,而非庭长会不会做饭。我们愿意相信这是一个误会,但也免不了心存疑虑。在过去,已有太多的官方说法前后矛盾。
针对腐败问题的预防,国家并非没有相关法规,中央也有八项规定,只要严格遵守,并且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足以发挥作用。地方上有所创新当然是可以的,但千万不要让创新变了味儿。 (作者系岛城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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