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舒圣祥
据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原则通过。根据规划,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实现了社会信用的全面覆盖;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在我们的时代,完善的信用体系和有效的信用机制,是确保整个社会实现良性运转,最为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让失信者受到应有惩罚,让守信者获得应有褒奖,公民的信用意识才能真正建立。信用将会成为让人一生受用的无形资产,失信则会成为使之寸步难行的沉重负债。
信用意识的建立,信用社会的出现,受益的将会是我们所有人。而要实现这样的愿景,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则制定,无疑非常关键。公平的规则,透明的规则,具体详细的规则,没有腐败漏洞的规则,不受权力干预的规则……可以说,信用体系建设,关键就在规则。
比如有人担心:掌握规则的人会不会随意更改规则?这样的担心并不多余。一旦信用代码影响公众生活和企业发展的方方面面,信用记录就会成为巨大的资源,而掌握信用记录的机构,将会有空前的寻租空间。会不会有权力干预?会不会有权钱交易?
以银行征信系统为主的当下信用评价机制之所以备受诟病,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公民的信用记录单方面掌握在银行等营利机构手中,制定规则与更改规则,全由对方说了算,而其自身的失信行为,却没有任何信用惩戒措施。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新的信用体系建设,仍旧是银行、工商、社保等部门说了算,他们自身的失信行为则无人监管,那么这样的信用体系建设,就将仍然是“跛脚”的。
这个意义上,“谁来制定规则”将会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一是要尽量上升信用规则制定者的层级;二是必须给予公众充分的参与和表达自由,不能是公众全程不在场的“被信用”。(作者系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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