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级领导当"河长" 范围包括青岛32条河流

2014-05-09 07:36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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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5月8日了解到,青岛将对全市重点流域实施环境保护“河长 ”制,“河长 ”由区(市)级领导担任,组织查处各类污染河道水质、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等。“河长”制落实情况与干部任免使用挂钩,未完成治理任务导致河道污染严重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取消晋升资格和免职、撤职处理。

  区(市)级领导当“河长”

  市环保局5月8日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流域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组织推行“河长”制,辖区内重点河流均设立“河长”,由区(市)级领导担任。各区、市根据河流功能及河道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将辖区河流的干流及支流分成若干具体河段,落实到乡镇、街道或政府相关部门,设立“河段长”,由乡镇(街道)或区(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据了解,“河长”应落实全市河流污染综合治理规划,建立辖区河流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实施辖区流域污染综合整治方案,明确任务目标,保障水体达到年度水质改善目标。确定流域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措施,明确投资计划、完成时限,分解落实治理责任到具体部门、具体河段长,确保规划、项目 、资金和责任“四落实”。保障每年区、市政府常务会议至少二次集中研究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组织对辖区“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调度、督查、考核、问责。组织查处各类污染河道水质、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组织监控分析评价河流水质,协调解决跨境河流污染治理问题。

  “河段长”应按照要求在规定限期内完成辖区已发现污水直排口的截污整治,对新发现的污水直排口及时进行截污,防止污水乱排现象。建立河道巡查保洁长效制度。负责监督河道截污治污设施的管理维护;及时制止向河道倾倒垃圾、河道放牧、非法采砂 、擅自排污等行为;及时清除河道河岸垃圾和漂浮物。加强宣传,发动全民参与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乱排污水、随意倾倒垃圾等污染环境的举报,及时组织查处。

  范围包括岛城32条河流

  “河长 ”制实施范围为:纳入《治理规划》需重点治理的污染河流,具有良好生态功能需重点保护的河流,跨行政区域涉及相互影响的重点河流,以及设有省控断面纳入全省统一考核的河流。具体范围是:海泊河及其支流昌乐河、杭州路河等共 32条河流。各区、市可按照实际情况扩大“河长”制实施范围。

  在考核奖惩与责任追究方面。“河长”制实施水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目标年度考核。市政府组织制定考核办法,并定期组织对全市水环境污染治理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对重点治污工程建设、水环境达标与改善、责任制落实、水环境日常监管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打分排序,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重点工程推进缓慢、没有完成水环境质量年度目标任务及被实行流域限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重大扣分事项予以扣分。

  通知显示要严肃责任追究。“河长 ”制落实情况与干部任免使用挂钩。对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河流污染综合治理任务导致流域污水直排现象长期存在、河道污染严重、断面水质明显恶化的,追究管理该河流的河长 、河段长行政责任,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取消晋升资格和免职、撤职处理。

  按照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发布重要治污信息、责任落实情况,让公众了解辖区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治污进展,动员全社会监督河道污染状况,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各区、市应在实施“河长”制的河段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标注河(段)长姓名、职务、监督电话、主要目标任务等信息,并公布。

  文/图  记者 郭振亮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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