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市民陈先生和家住崂山的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机械管理协议》,双方约定自2013年3月10日起陈先生替王先生管理2台地泵,年管理费6万元。陈先生表示,2013年11月10日王先生通知他协议终止,不需要他工作了。“从签协议到他告诉我的时候总共历时8个月时间,他应该支付我管理费4万元,但是他实际只支付给我25000元,还欠我15000元
工钱。”
但该协议并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时间。陈先生表示2013年11月10日王先生通知他协议终止,但是王先生表示同年8月份自己就跟陈先生口头解约了。“我们在2013年8月10日已经口头解除了协议,我于2013年9月13日和他进行了结算,我已经将2013年3月10日至2013年8月10日的管理费全部给了他了。我已经不欠他的管理费了。”“双方各执一词,又没有第三方证据证明任何一方的主张是正确的,所以他们的说法都不能作为证据。”最终由于陈先生并不能证明自己工作到了当年11月10日,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 记者 郭冰 通讯员 叶达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