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禄永峰
路边拾到万元现金,贫困女大学生陈志超毫不犹豫,在寻找失主未果的情况下,立即交给了警方。这种拾金不昧的行为打动了她所就读的山东体育学院。学校决定对她进行全校通报表扬,并减免其接下来的3年学费,共计14400元。
毫无疑问,贫困女大学生陈志超的行为让人为之动容,从她身上,传递出了“拾金不昧”的社会道德风尚。学校作为拾者与失主之间的第三方,对拾金不昧的行为进行奖励,不仅有必要,而且类似该所学校的第三方奖励拾金不昧行为也应成为一种生活常态。一直以来,对于拾金不昧该不该进行奖励的态度,社会各方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须向拾得人支付补偿费用,反对者却说奖励拾金不昧是对道德的侮辱。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其实,提倡拾金不昧,不能一味地仅靠法律和道德,还应该有第三方奖励。而诸如陈志超就读的山东体育学院,作为拾者与失主之间的第三方,主动站出来对学院学生拾金不昧的行为,直接进行一定范围和标准的表扬和奖励,这至少传递出两个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有效回避了拾者与失主之间不必要的法定补偿酬谢困惑与争执,甚至尴尬;其二,明确表明了拾者所属的公共部门对待拾金不昧行为的鲜明姿态。(作者系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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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