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送露台子虚乌有

开发商赔业主 3.2万元

2004-06-03 14:23   来源: 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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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房产公司慷慨承诺购房送露台两个,但拿到新房的靳女士发现合同承诺的南露台属于邻家,而北露台系子虚乌有。房屋面积也小了近9个平方米。愤愤不平的靳女士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上海闵行区法院一审判令房产公司赔偿露台损失近 3.2万元,面积差价款近1.6万元和其他损失1.2万元。

     2002年 3月 27日,靳女士与房产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靳女士以80多万元的总价买下建筑面积为 182.8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靳女士注意到,虽然设计图纸上没有标注自家通往露台的门,但在合同附件二的图上,该露台已用红线圈入了自己的“地盘”内。在分三次付清了房款后,靳女士于去年3月26日准时办理入住手续。此时,靳女士突然发现通往南露台的门竟然开在了隔壁邻居那儿,而北露台则根本不存在。经测量,房屋的实际面积也比合同所示少了8.86平方米。

    去年下半年,她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南露台面积一半的损失 39601.8元,返还面积差价款 40634.7元和其他损失。法庭上,房产公司辩称其所口头承诺的“赠送露台”仅是表示提供使用上的方便,至于面积补差已根据双方约定实际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二中,房产公司确以红线的形式将南露台圈入靳女士所购的房屋内,显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而靳女士在签订合同前,明知设计图纸上没有标注通往南露台的门,却轻信对方的口头承诺,亦有过错,故法院酌情认定房产公司应予赔偿的金额为近3.2万元。至于房屋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根据有关规定,房产公司须承担差价。另外,房产商擅自改变小区平面布局和房屋结构而给靳女士带来的损失,因不具备恢复条件,故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赔偿靳女士1.2万元。  杨克元 陆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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