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预售协议,并收取了定金,待签订正式合同时,消费者才发现开发商已将房屋高价卖给第三人。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倍赔偿消费者支付的定金。这是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首起终审判决的购房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案。
去年1月,王女士与宝泰隆公司(原为北京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宝泰隆公司在协议上加盖了同泰公司的公章。该合同约定:同泰公司以每平方米 7125元的价格将位于海淀区的一户楼房出售给王女士,并约定 4月份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当日,王女士就支付给同泰公司购房定金40万元。
然而,当王女士于4月份按约定与同泰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时,得知同泰公司已将房屋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王女士感到很愤怒,起诉到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同泰公司双倍赔偿王女士。同泰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同泰公司收到王女士支付的定金后,又以更高的价格把房屋卖给第三人,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该房屋价值 96万元,法定定金为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定金应为 19万余元,故一中院判令同泰公司退还王女士 40万元,另赔偿王女士19万余元。 金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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