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说法:幼儿园“长腿”走80米 业主是否有权索赔

2004-08-12 10:05   来源: 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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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穆先生问:一年前我在即墨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已经办理完过户手续。买房时开发商曾指着楼盘规划图纸承诺该小区9号楼前是一所3层楼的幼儿园,我考虑到该楼视线好,就买了一套。可是住了一年后,开发商在其承诺盖幼儿园的地方打好了三期的地基,而幼儿园则无缘无故向东移了80米左右。请问开发商这种行为合法吗?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根据上述事实,开发商既然已经打好了三期楼盘地基,说明开发商已经申请到了三期楼盘的建设规划许可证。鉴于此,律师认为该案例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9号楼前是一所3层楼的幼儿园,如不是幼儿园而是其他建筑物或设施,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买方可以依据此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开发商应当依法赔偿违约金。

  2.如果开发商只是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承诺9号楼前是一所3层楼的幼儿园,并没有作其他明确、具体的说明,这是一种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果开发商售房时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承诺9号楼前是一所3层楼的幼儿园,并作了明确、具体的说明,这种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买方也可以依据此法律规定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张杨 赵清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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