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8日讯(记者 栾磊 王华锋) 为了骗取对方信任先放“诱饵”,钓到“大鱼”后便溜之大吉。近日,市南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 1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0月下旬,被告人朱某以上海某营业部经理的身份(该营业部于2001年12月 12日已被吊销),以低价从临沂一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揽取 1092693.6元的货源,从徐州一运输有限公司揽取61772.4元的货源,总计为1154416元。后被告人朱某到一家大型外运公司推销该批货运业务,许诺运价为1421993.08元,但外运公司恐有诈没有同意。
为取得外运公司的信任,2003年 11月 5日,朱某与外运公司做了一笔业务,运费 58106元分文未少。以此取得了该公司信任后,朱某又以上海某营业部的名义与该外运公司签订了大批量的合同,外运公司在所有业务中实际垫付运费、港杂费等共计 1283533.24元,而朱某只是分4次付了21万元。从2003年12月20日,朱某就像蒸发了一样毫无音信。
外运公司经调查发现,那家上海营业部根本不存在,并通过和临沂、徐州方面联系,发现了朱某以低进高出做业务,且临沂方面运费已经全部付给了朱某。外运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低进高出、骗取钱财、躲避债务等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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