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6月27日讯(记者 栾磊)莱西一供电所的正副所长,不好好干工作,反而想出了向自己管辖的单位开两份发票,一份留给自己,建立小金库的想法,在短短几年内收取了80余万元的“外快”。莱西法院一审判处正所长丁某有期徒刑 10年,副所长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丁某提出上诉,近日被市中院驳回。
2001年 10月份之前,被告丁某联系青岛某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姜某,问收公司电费时开两份发票行不行,该公司表示同意。2001年11月2日、2002年 3月 4日,被告人丁某、刘某提交了两份税务发票,分两次收取该公司电费 337697.30元和人民币 294233元,第二张转账支票给了刘某。此后,丁某、刘某以相同手段从青岛某齿轮厂、青岛某水泥厂、青岛某机械厂收取了共计805153.30元没上交,放入本所小金库任其支配。
丁某作为正所长,钱款大部分是由他管理。2001年9月17日,刚调任到该供电所不久的丁某就在水集镇购买了二层楼房一套,从小金库中支取了10万元。2001年秋,丁某的朋友李某向其借款,他也慷慨地从小金库中拿出5万元借给了李某。2001年11月,丁某又从小金库中拿出5万元购买了一块宅基地。刘某在调离该所前,还将一张 28万元的存单给了丁某,丁某用于还房款。与丁某相比,副所长刘某的花费都用在吃上,包括给职工买苹果、业务招待、各大酒店的吃饭等。东窗事发后,丁某四处寻找填补漏洞的方法。他通过一酒店的负责人,多次为自己开出空白收据,填上金额不等的饭费。在庭审中称自己将费用全部用于吃喝了。
莱西法院一审时认为,丁某、刘某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侵吞公共财物,行为构成贪污罪,但考虑其已将贪污公款全部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情节分别判处丁某有期徒刑10年,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丁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清楚合理,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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