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雨房租应否打折 市北区租房纠纷案一瞥

2005-07-26 09:02   来源: 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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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自 2000年 1月起,承租人一直拒绝交纳房屋租金,负责小区房屋经营、管理工作的物业公司将承租人告上法庭,讨要房租。在法庭上,作为被告的承租人提出,拖欠房租是因为房屋有质量问题,而物业公司却对此毫不理睬,而且,既然房屋有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更不应按质量合格房屋的标准收取房屋租金,房租应有“折扣”……那么,房屋本身有质量问题,能否成为拒交房租的理由?

    拒交房租成被告

    市北区某物业管理公司(下简称物业公司)负责着位于本市延吉路某居民小区内9栋楼的经营、管理工作。

    自2000年1月起,因小区居民焦某一直拒交房租, 2005年4月,物业公司将焦某告至法院。

    物业公司在诉状中称,被告焦某 1997年入住该小区时,双方曾签订了《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但被告自 2000年 1月起至2005年4月无故中止交纳房租,累计金额达 4600多元。虽然物业公司多次催要,但一直无果,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付清房租……

    原告称拖欠房租是因房屋有瑕疵

    在法庭上,被告焦某辩称,自己“拖欠房租是原告一手造成的”。他说,自己所租住的房屋是1997年在拆迁安置时得到的一套新房,但自从住进去后,房屋墙壁就出现裂纹。物业公司虽派人修过,但没过几天房屋又出现了裂纹,再找原告维修,原告便不管了。根据自己当初入住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必须对被告居住房屋的裂纹进行维修,但原告时至今日也未维修。这给自己家的生活造成了不便。因此,在物业公司拒绝履行其义务,侵害了被告权益的情况下,自己没有理由单方履行义务。

    同时,焦某认为,若物业公司按质量合格、无瑕疵的房屋租费标准收取自己的房租,显然不公平、不合理。另外,原告主张房屋租赁费2004年4月份以前的已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被告对原告收费主体提出异议

    庭审中,为了证明房屋墙壁有裂缝且漏雨,被告焦某向法院提交了9张照片。同时,焦某还对原告收费主体提出了异议,为此,他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证明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是市北区某小区管理处,而非物业公司。

    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 1月至 2000年 4月,原告计算的被告焦某家的房屋月租金为 58.4元,2000年 5月至 2005年4月,根据青房委发[2000]2号文件,焦某家的月租金调为73元。

    法院另查明,1996年5月,市北区某建设开发公司将该居民小区1~9号楼房屋交由市北区某物业管理中心经营、管理。之后,该物业管理中心更名为物业公司 现有名称。

    法院一审判被告支付房租 876元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承租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承租原告管理的房屋,应按规定向原告交纳房屋租金,现原告已履行了对房屋的管理义务,被告也应履行交纳房租的义务。被告焦某辩称2004年4月前原告主张的房屋租金已过诉讼时效,该辩解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原告物业公司收取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应自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为宜。

    被告认为房屋有质量问题,原告不能按合格房屋收房租,法院认为此属另一种法律关系,不宜合并审理。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焦某向原告物业公司交纳房屋租金 876元。案件受理费 195元,原告承担 37元,被告承担 158元。

    本报记者 李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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