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市民转租房屋引发双倍索赔官司(图)

2005-07-26 10:05   来源: 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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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刊策划

    7月 19日,教育部下发通知,对大学生校外租房解禁,并要求各高校不得强行干预。时下,很多大中专毕业生也都已经踏上了工作岗位。对他们来说,买房子似乎还是一件十分遥远的事情。于是,租一套合适的房屋便成了他们的梦想。那么,对于刚刚离开校园踏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在租房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合同如何签订,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拥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家”?对此,我们结合发生在岛城的一些相关案例,策划了本期专题。

    阅读提示

    2002年9月,市民姜女士与彰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彰先生同意将其一处房屋租赁给姜女士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租赁期间,姜女士可以自由使用该处房屋,若彰先生突然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须向姜女士赔偿月租金的双倍。

协议履行期间,彰先生突然发现,姜女士已将该处房屋转租他人,于是,彰先生提出中止合同。为此,姜女士也异常恼火,并将彰先生告上法庭,讨要双倍赔偿……

    房屋出租后住进陌生人

    2002年9月6日,市民彰先生与姜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彰先生自愿将其位于镇江路上的一处套二房,以每月 500元的价格租赁给姜女士“自由使用”,其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02年 11月15日至2003年11月15日止)

    此外,双方还在合同书中特别注明:甲方(即彰先生)必须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不管任何原因,不能终止合同,否则将赔偿月租金的两倍;甲方如有房屋抵押买卖影响乙方(即姜女士)承租期间的使用,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并返还乙方租金与利息、经济损失等责任。

    租赁合同书签订之后,因彰先生急于用钱,经协商,姜女士将该处房屋一年的租金(共计6000元),一次性地支付给了彰先生。就这样,当年 11月 16日,彰先生将房屋钥匙交到了姜女士手中。

    之后,彰先生不经意间发现,在自己将房屋交付给姜女士后,姜女士并没有住进去,房屋里面却住进一个陌生男子。这个男子究竟是谁?事后,经打听彰先生了解到,就在自己与姜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之后,姜女士通过本市某房产中介公司,已将房屋转租给了另外一名姓赵的男子,而这个人就是房屋内出现的陌生男子!

    了解到这些信息后,彰先生十分气愤,在姜女士与赵姓男子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之后,也就是2003年5月 20日,彰先生主动收回了房屋。

    房东收回房屋承租人双倍索赔

    彰先生将房屋收回后,又将房屋租赁给了姓赵的男子。本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但没过多久,彰先生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而将彰先生告上法庭的,正是姜女士。

    姜女士在起诉状中称,在房屋正常租赁期内,被告彰先生未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其下半年的房屋租金3000元,同时,还应按双方当初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元。

    庭审期间,彰先生承认自己于2003年5月20日将房屋收回并出租,且未与原告姜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彰先生提出,原告擅自以每月 650元的价格将房子转租给他人,同时,在自己将房屋收回后,已将下半年房租3000元及此前所借姜女士的 800元钱给了原告姜女士,因此法院应驳回原告的无理起诉。

    对此,原告姜女士提出,彰先生只返还给自己 2000元钱,但这些钱都是以前的借款,并不是所谓的房屋租金。

    一审法院认定应“双倍赔偿”

    市北法院审理认为,当时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被告于2003年5月 20日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彰先生认为已退还原告姜女士租金3000元,而原告认为其返还了2000元,且是以前的借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还款性质,被告也没有提交其付款的相应证据,故应认定此 2000元钱系房屋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赔偿租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的借款问题,因属另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一并处理。

    据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彰先生返还原告姜女士房屋租金 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1000元。

    本报记者 李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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