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初定 车库归属由约定决定

2005-09-01 10:00   来源: 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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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车库归属这一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这条规定,车库的归属应由约定决定。物权法草案的这一规定在业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样的规定存在重大隐患。

    ■地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记者在采访著名律师秦兵时,他认为,这样的规定给不良开发商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留下了可操作空间。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地上车位没有争议的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为随着房屋的出售,土地的使用权也逐渐转移给业主。所以,规定红线内的一草一木都归全体业主所有,地上车位自然也包括在内。

    因此,对于小区在地上车位停车所交的费用,扣除物业管理合理费用外所有的盈余应用于小区的维护。

    如果按照正在征求意见中的物权法草案规定,车位权属可以按照约定,那么信息极不对称的情况下,一些不良开发商可能会与部分没有法律经验的买房人签署一些侵害其权益的约定,使本应属于业主的权益被剥夺。

    ■地下车库:归属由权属决定

    地下车库的归属比地上车位要复杂一些。目前对于地下车位是不是地上附着物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地下车位产权归谁所有,则权益归谁所有。朝阳园业主委员会主任舒可心认为,地下车位有产权证的,权益归产权人所有;无产权证的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目前,很多小区的地下车库享有产权。在开发商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销售许可证后,可以将地下车位卖给业主,并为其办理产权证。享有产权证的车位其权属自然归其产权人所有。

    但有一些地下车位是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如由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这一部分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在有战争时,人防工程由国家使用。在和平时期,则谁投资谁受益。最初人防工程由于是开发商投资的,其产生的收益自然应归开发商所有。但随着房屋的销售人防工程的权益也逐步转让给小区业主。因此,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扣除日常的维护费用外其收益也归全体业主所有。

    目前,很多小区仍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对于小区车位的权益也没有人来主张,使得业主应得的许多利益流失。但也有一些维权意识较强的小区,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接管了小区内归小区业主共有的车位,有效地维护了全体业主权益。

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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