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 12月 12日讯(记者 胡进宇) 9月18日上午,市民张先生因未系安全带被市南交警大队执法交警做出了“罚款 100元并扣1分”的处罚。因认为交警对自己不系安全带进行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市民张先生将市南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9月27日本报对此案进行了独家报道。今天,市南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
法庭辩论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了“1992年公安部下达的《关于驾驶和使用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是否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四方交警大队日前对张先生提起的行政复议作出撤销决定的真正原因是什么?”这两点上。
■焦点一
旧规是否适用新法
张先生在法庭上提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通告》应该是公安部为1988年颁布的《交通管理条例》的配套细则。新《交法》颁布后,《条例》废止。“如同夏利车的零件肯定不能使用在宝马车上,为《条例》配套的细则怎么可以用在新《交法》上?”
张先生还提出,新《交法》第四十一条已经明文表示了“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而新《交法》目前没有使用安全带的具体规定,公安部没有权力为新《交法》作细则规定。
而法庭上市南交警则答辩,公安部于2004年曾下达文件,“之前有公安部门下达的规定等与新《交法》冲突的全部废止。”而《通告》本身与新《交法》并不冲突,也不在废止之列。因此该《通告》仍然有效。交警对不系安全带者做出处罚依据充分。
■焦点二
撤销处罚因为啥
在法庭上,张先生还举证了另一次因不服对其“不系安全带遭处罚”提起行政复议,四方交警大队做出了撤销处罚的决定书。
对此,市南交警大队提出,经他们调查,四方交警大队当时撤销处罚决定是因为发现交警执法过程中开具的罚单存在程序错误,并非因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市南交警还向法庭提供了四方交警出具的情况说明。
张先生对此则认为,自己当时向交警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只有一条,“对司机不系安全带进行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不存在市南交警所说的情况。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这起案件将在近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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