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规定,个人转让住房所得收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如果转让房最初购买时的价格难以认定,市地税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并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方式为定率征收。具体的核定征收率为: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首次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转让房屋价格的)1%;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按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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