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住房公积金可否与工龄补偿共同分割

2006-10-12 10:2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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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刘先生与马女士于1991年5月登记结婚,生育一个男孩,由于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特别是在去年刘先生与妻子马女士各自单位不景气,两人均买断了工龄,刘先生领取了5万元补偿款,马女士领取了 9万元补偿款,此后,双方的争吵更是日渐升级,为此,马女士便起诉刘先生要求离婚。刘先生虽然为了孩子不同意,但要求分割妻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2.6万元和买断工龄补偿款。

    律师解析:

    对本案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和“买断工龄”款的归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该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买断工龄”款的归属,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它既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几项收益,又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且鉴于它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上,企业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失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 代中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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