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11月23日讯(记者 徐燕华) 地方法规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至少15天……最近召开的青岛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126会议对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了新规定,原则通过了三项地方立法工作制度,分别是《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办法》、《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则》和《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暂行规定》,三项工作制度均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则》规定,涉及公民权益应征求全体市民意见规则规定,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征询、召开调研座谈会等方式。涉及公民权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以公开方式,以全体市民为征求意见对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登报或在公共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暂行规定》规定,四种情况应举行立法听证。包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间有较大意见分歧的事项;立法所依据的事实情况比较复杂的事项;其他需要举行立法听证会的事项。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办法》规定:征集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可以通过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向社会征集。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提出立法计划项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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