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50副车牌被判5年 一审判定赵某犯敲诈勒索罪

2007-08-28 03:2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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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8月27日讯 (记者栾磊)赵某曾 11次偷窃他人车牌 50副,每次要车主汇 200元至 600元不等到他的账户,其中 15次得逞。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5年。赵某不服此判决,认为受害人给他钱以后,他都“遵守约定”把车牌还回,没有对社会造成很大危害,于是上诉至中院。今天上午,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 7月至 2006年 12月份,赵某事先准备了敲诈用的纸条、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并在工商银行以捡来的身份证“张某”的名义开设了一账户,然后窜至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等地,撬取了被害人的车牌以后,把事先准备好的纸条贴在被害人车辆的显眼处,纸条上写着“不好意思,你的车牌被我拿走了,如果想拿回车牌,请与我联系”,并在纸条上留了他的电话,被害人与他联系后,他便索要 200元至 600元不等的数额,让被害人打入他事先开设的账号内。本市市民孙某等 50人被他敲诈人民币总计 14000元,其中,赵某敲诈得逞 15次,获利 5000元。

    2006年 12月 10日,赵某在一小区停车场内正在撬车牌时,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赵某的身上缴获敲诈信、螺丝刀、工商银行存折等作案工具,次日,赵某被警方刑拘。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他的部分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虽然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敲诈所得均已被挥霍无从追回,并且赵某有两次盗窃前科,属于累犯,故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 5年。赵某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中,赵某提出自己盗窃车牌,向被害人索钱,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是判刑过重。

    今天上午,本案在开庭审理期间,赵某的辩护人再次提出判刑过重,赵某的辩护人告诉记者,虽然赵某有前科,但是这次犯罪以后主动交代了多起警方并没有掌握的犯罪情况,属于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判决。而赵某自己则认为,他盗了车牌并没有毁坏,并且在被害人给他钱以后,他都“遵守约定”把车牌还回,没有对社会造成很大危害。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庭审后决定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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