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共九员工五人突遭解聘 劳动部门称可申请仲裁

2007-11-14 04:4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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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干得好好的,没想到突然就接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了。”11月12日,两名自称是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员工向记者反映道。据他们介绍,该公司近日进行了裁员,九名员工中有五人被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该公司有关负责人未作正面回应,但称近期按总部要求进行过正常调整。

两员工称莫名遭解聘

    “我们感觉真有些冤,工作干得好好的不说,前些日子我们刚签了新合同,可没想到突然就接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12日下午,市民张涛(化名)有些苦恼地向记者反映。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在位于山东路的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已工作了近四年,前几天刚跟公司签了一份新合同,本来想好好干下去的,可没想到上周五那天,他突然接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当时我有些不敢相信,后来听说另有四名同事也接到了这样的通知,这才信了。”张涛说,“对于原因,公司只是说合理调整,还说会支付给我们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自称是该公司员工的李玲(化名)也向记者反映,她在前几天跟公司刚签了一份新合同(明年到期)后,又被公司突然裁掉了,“虽然公司说会给我们补偿,但我们实在不想丢掉工作。”李玲告诉记者,从上周末开始,公司进行了一场裁人“行动”,总共九名员工中,先后有五人被裁掉。

公司未作正面回应

    13日上午,记者来到该公司,并采访了公司刘经理。对记者提出的公司最近是否与五名员工解除过劳动合同的提问,刘经理未作正面回答。他表示:“公司内部的事情,他们不方便透露。”但他承认,公司近期进行过调整,不过这种调整是按照上海总部要求进行的正常调整。他还给记者看了一份上海总部发来的公告。公告中称,为了整合利用有效资源,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提升公司整体形象,总部决定对包括青岛在内的各分公司进行调整。

    13日下午,一位自称是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北方区相关负责人的刘小姐给记者打来电话说,他们总部确实要求各分公司进行过调整,但他们没有大规模地裁人,不仅如此,他们还想在某些地区增加用人规模,“即使我们裁人的话,也会严格按照法律来进行。”

若属实可申请仲裁

    “如果属实的话,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13日下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现行《劳动法》规定,只有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几种情形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遇到这种情形,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部门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的,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本报记者 李志波 实习生 孙罗南

仲裁部门迎来“咨询热”:下周起普法宣讲队将进社区和企业

    半岛网11月13日讯(记者李志波 实习生 孙罗南)离《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还有40多天时间,记者采访了解到,市劳动仲裁部门有关该法的咨询电话现在就多了起来,仅立案室一天就能接到十余个咨询电话。“我想问一下,《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如果企业超过一个月不跟我们签合同,是不是真的要支付两倍工资?”今天上午,市民王先生拨打市劳动仲裁委立案室的电话咨询道。据立案室一位姓武的工作人员介绍,现在他们每天都会接到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咨询电话,有时一天能接十多个。

    据市劳动仲裁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虽然现在出现了《劳动合同法》咨询热,但有关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未明显增多。不过这位负责人预计,到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这方面的案件肯定会骤增。

    另据记者了解,为配合《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本市劳动保障各部门将加大工作力度。在宣传方面,将与企业联合会合作加强对企业法人和劳工负责人的培训,年内培训5000至10000人。同时还将印制20万份《劳动合同法》宣传纸,组织成立普法宣讲队伍,从下周开始,走进社区和企业宣传《劳动合同法》,提高劳动者的依法维权能力。

相关链接:以下几种情形单位可以裁人

    (一)《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编辑: 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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