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无权收购房定金 只能收取部分中介费

2008-01-22 09:2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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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楼价一直处于只涨不跌的“牛市”中。即便这样,很多人还是希望能够买到真正属于自己的房屋。于是出现了这样的场景,每每有新楼盘开盘或接受预约登记,总会有很多人排起长队,翘首以待。

    我排队了,为什么没有买到房?没有排队的,为什么却买到房了?相信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困惑。由于商机的存在,在越来越多的人陷入买不起房、买不到房的困境的同时,有一部分房产中介站了出来:他们通过各种关系,取得了可以为购房人提供买卖期房服务的机会,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中介费、转让费……正是这部分房产中介准备攫取的“肥肉”。本期“特别策划”关注的,正是这其中的是是非非。

    史先生通过提供房产中介服务的徐先生,与房产开发商签订了预购协议,约定购买新建楼盘中的一套房屋。但后来由于某种原因,他放弃了该套房屋。由于之前他把两万元“定金”交给了徐先生,于是决定讨回这笔钱。但徐先生却认为,这笔钱不仅是定金,而且也是中介费。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几年前,岛城市民徐先生在台东附近开办了一家房产信息部,向来往人群提供房产中介服务。但在2007年年初,因为曾经提供的一次中介服务,他被岛城市民史先生告上了法庭。

通过中介买期房交了定金没买房

    据史先生介绍,2006年年初,通过一些朋友的介绍,他来到了徐先生开办的房产信息部,并在信息部里看中了自己需要的房产信息。但与一般中介提供的房子不同,那是一处尚未建成的期房,房子建在海尔路旁。经过一番商谈后,史先生最终与徐先生达成了一致意见:约定徐先生作为房产中介,向史先生提供所建楼盘的房源一套。“但让我没有料想到的是,被告所谓的房源都是假的,都是他自己虚构出来的,”史先生在提交给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的诉状中称,“由于此前我已经按照约定,将两万元定金交给了他,所以,我希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收取的定金,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接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后,徐先生在规定的时间里到庭参加了答辩。对于史先生的主张,徐先生向法庭表示,自己并没有虚构房源。“原告之所以通过我购买预购房源,是因为他想借此炒房,但是后来,由于国家一系列政策的调整,炒房已经几乎无利可图了,原告便主动找到开发商,退掉了已经预购的房源。这对我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徐先生说,“我认为,我提供的中介服务已经结束了。要不要房屋是原告自己的事情,他仍应该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

两万元款项用途原被告各有说法

    随后,在法庭上,两人还对徐先生当初收取的两万元钱的用途,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在史先生看来,那是徐先生要求他支付的购房定金,“根据规定,房产中介只能收取中介费,根本没有权利收取购房定金,所以,被告应当把这笔钱退还给我。”

    但徐先生却不这样认为。他向法庭提出,这笔两万元的款项有两种用途。其一,是自己向史先生提供中介服务后应当收取的中介费,其二,是史先生为了购买房子而事先交纳的购房定金。“如今,原告已经主动表示不要房子了,但我向他提供的中介服务仍应收取费用,所以,两万元中介费不能退还。”徐先生提出。

    庭审质证时,史先生把徐先生出具的两万元的收条提供给了法庭。法庭在随后的审理过程中查明,当初,史先生把两万元钱交给徐先生后,徐先生立即介绍史先生与楼盘开发商取得了联系。而后,史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房产预约购买协议。但后来,他并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对此,史先生的解释是,开发商最终向他给出的售房价格远远超出了徐先生当初承诺的价格,所以最终放弃了那套房子。

中介不得收定金只能收部分中介费

    前不久,法院对该起官司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徐先生返还史先生1.5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据悉,法院的审理意见是,从史先生出具的收条来看,徐先生收取了史先生交付的两万元购房定金,但事实上,徐先生只是从事房产中介服务,并非房屋的所有者,所以没有权利收取购房定金。同时,根据证据显示,徐先生在收取定金后,也没有将定金交给房产开发商,所以,在史先生没有实际购买预购的房屋的情况下,徐先生应当将已经收取的两万元购房定金,返还给史先生。

    同时,法院认为,考虑到史先生在预购房屋的过程中,徐先生不仅向史先生提供了房屋信息,而且,他还最终促使史先生与房产开发商签订了房产预约购买协议,为此,徐先生付出了一定的劳务。所以,史先生也应当向徐先生提供一定的中介服务费用,该数额应当以5000元为宜。

    因此,在扣除了这笔中介费后,徐先生尚应退还给史先生1.5万元。 本报记者 李存国

[编辑: 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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