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疑偷东西孕妇动了胎气 超市被判赔偿3000元

2008-11-12 04:5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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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茹 作



    怀有5个多月身孕的市民李女士在宁夏路一大型超市购物时,因被怀疑偷了一根火腿肠与超市工作人员发生了纠纷。争辩中李女士动了胎气,住进了医院。出院后,李女士将超市告上了法庭,认为在她表明自己的清白后,超市仍将她当成是贼,侵犯了她的人格权和名誉权,索赔5.2万余元。市南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李女士损失约3000元。11月11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李女士近日已拿到了超市的赔偿款。

■案起

超市怀疑孕妇偷东西


    2007年12月初,怀有5个月身孕的李女士来到宁夏路大润发超市购物。当她采购完毕在收银台结账后准备离开超市时,却被一名男子拦住了去路。这名自称是超市工作人员的男子询问李女士是否在超市购物时偷了一根火腿肠,双方随后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情绪不稳定的李女士动了胎气,突然感觉腹部不适,随后被赶到超市的家人送往医院进行诊治。

    李女士经过5天的住院治疗,花了近2000元的医疗费,身体总算恢复了。但莫名其妙地被超市工作人员指责有行窃之嫌,当着那么多顾客的面被扣上了“小偷”的帽子,李女士感觉特别冤枉,随后将超市告上了法庭,认为超市侵犯了她的人格权和名誉权,不顾她是一名孕妇,对她的精神产生了严重损害,要求超市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2万余元。

■孕妇

感觉人格受到严重侮辱

    在法庭上,李女士表示,当天她在准备离开超市时,被一名自称超市工作人员的男子拦下。该工作人员带着她去了一个挂有某派出所驻该超市办公室的房间,刚进门,这名工作人员就让她把偷的火腿肠交出来。这句话让李女士一头雾水,仔细想过之后,她才恍然大悟:在超市内她确实想买火腿肠,但最后没有买,就把火腿肠放回原位了。于是,李女士向工作人员进行了解释。

    李女士介绍,超市工作人员不相信她的解释,并称亲眼看到她把火腿肠放进包里了,并再次逼她把火腿肠交出来。双方随后争吵起来,而后又陆续进来了4名超市工作人员。为表清白,李女士把自己包里的东西全部翻了出来,根本没有火腿肠,她还向对方表示自己是一名孕妇,但工作人员仍然不依不饶,并把她带到了另一个房间。而这时,已经有不少顾客过来围观。从他们的眼神中,李女士明白自己已经被顾客误认为是小偷了。李女士表示,她当时要求超市经理出面道歉,但对方始终没有露面,直到身体出现不适被家人送往医院,她才从超市的围困中解脱出来。李女士认为,她在已经证明自己没有偷东西后,超市仍然坚称她是小偷,这对她的人格是严重的侮辱,给她精神造成了伤害,所以超市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超市

只是普通询问并未侵权

    对此,超市方面却表示,火腿肠从冷冻区拿出来后随意乱放,很容易变质。事发当天,工作人员是看到李女士拿了火腿肠并未放回原处,所以才上前询问她是否买过火腿肠,如果没买,把火腿肠放到哪去了,以便于工作人员及时归整。而且,自始至终超市方面都没有说过李女士有“偷窃”行为,所以超市并没有侮辱李女士的人格。

    超市方面认为,工作人员只是询问,当时李女士对工作人员的询问内容不满,工作人员也已经当场向她道歉,她也接受了工作人员的道歉。但是,李女士的家人赶到超市后,与工作人员大吵大闹,使得原本马上就要结束的事情再次升级。因此,李女士索赔的医疗费等与超市没有关系,从医院病历上根本看不出超市的询问与她住院治疗有关系,并且整个询问过程都是在超市的办公室里进行的,超市工作人员也没有和李女士有肢体接触。就算有侵权行为,也不能算是严重,所以超市也不应当支付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

超市赔偿顾客3000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虽然都提交了各种证据,但是并没有当日详细情况的资料,原被告双方也在超市方面是否对顾客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一直争执不下。市南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荣誉,超市工作人员与李女士发生了争执,致使李女士住院治疗,所以超市应当对给李女士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超市方面已经多次向李女士口头道歉了,所以书面道歉没有支持的必要。据此,市南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李女士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3000元。

    11月11日,记者从市南法院了解到,李女士已于近日拿到了超市方面约3000元的赔偿款。

■律师

发生纠纷市民注意取证


    商场每天进入成千上万的消费者购物,而因消费者被误认为贼而发生的侵权案件也屡见不鲜。市民在购物时,一旦与商场发生纠纷,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山东文凡律师事务所孙东清律师向记者介绍,消费者在购物时,从进入商场的大门开始,商场就有义务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孙律师向记者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经营者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不允许怀疑消费者盗窃,因怀疑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经营方来承担。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也没有向经营者证明自己清白的义务。

    孙律师向记者介绍,市民在商场购物时,一旦与商场发生纠纷,应尽量利用手机等随身携带的设备,对现场的情况进行影音资料的取证。如果周围有目击者,应当积极地与目击者取得联系,以便日后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时,为自己留下有力的证据。本报记者 刘鹏



记者调查

不少超市安排专人“抓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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