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4月5日讯(记者 刘建) 李老先生留下遗嘱,称要将位于重庆南路的房子由孙女继承,但是老人的外孙对此遗嘱不认可,双方最终闹上法庭,老人的孙女要求确认遗嘱有效。近日,四方法院审理认为,需要继承的房产必须有所有权,老人所住房子还没有购买并办理产权证,属于单位自管公房,因此不能进行继承。
李老先生原来住在重庆南路上,房子是通过拆迁安置得到的公房,老人去世前曾经书写了一份遗嘱,称要将房子留给自己的孙女李女士继承。2006年初,李老先生去世,老人的外孙王某兄弟俩并不认可老人的遗嘱。为此,李女士将王某兄弟二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遗嘱有效,重庆南路的房子归自己。
四方法院审理调查发现,李老先生所住房子是在2000年与有关单位签的异地安置协议,被安置在重庆南路的房子里,该房子是单位的自管公房,被继承人并没有所有权,该房屋不是个人遗产,不能发生继承。因此,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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