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5讯(记者 王媛 通讯员 鲍文辉) 市民宰先生想买二手房,看房后却被索要了1万元“意向金”,并签下了《房产买卖中介书》,中介事先承诺房屋买卖不成“意向金”全额退还,可宰先生购房不成后房介却将“意向金”转成了“定金”拒绝退还。经消保委认定,“中介书”、“意向金”均不合法,而是房屋中介在二手房交易中暗下“黑手”。
5月11日,家住四方的市民宰先生在水清沟一处房地产中介公司,看好了位于萍乡路的一套二手房,中介公司要求宰先生签一份《房产买卖中介书》,另外再交付1万元的“意向金”。
宰先生当时就心生疑虑,而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员解释称,若交易不成“意向金”可退还,于是宰先生就放松了警惕,交给中介方1万元并签了“中介书”。18日,宰先生与房东见面,不料双方见面后就首付款的金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房屋交易失败。宰先生随即向中介公司索要预收的1万元“意向金”,结果中介方迟迟不予退还。
24日,宰先生收到一份房产中介公司的快递,里面有一份通知,上面称房主已同意购买条件,让宰先生三日内到公司签买卖合同,同时意向金已转为定金。另附有“如不签合同,视为购买方违约,意向金不予退还”。
宰先生感到奇怪,于是就联系房主,经房主证实,这套房子已经在跟另外一个买主交易。25日,宰先生向水清沟消保委投诉,经水清沟消保委认定,该公司使用《房产买卖中介书》并未经承认。此外,中介收取的1万元“意向金”没有法律依据,在房屋交易不成的情况下应当退还。经过多次交涉,25日下午,中介公司将1万元退给了宰先生。
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从3月份开始,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逐渐回暖,“黑中介”也日渐活跃起来,而且骗人招数推陈出新。对此,工商部门联合消保委提醒市民,签买房合同时首先要查看合同是否合规;其次要慎交中介费、意向费等名目众多的费种,如有疑问,先向相关部门请教后再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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