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报道:居民楼开公司谁说了算?

2009-05-26 16:3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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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没那么容易

    人们对居住的要求不再是简单的“有房可居”,而是越来越注重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品质。这也正是“住改商”现象之所以会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的重要原因。由此,在公众居住需求层次发生深刻变化的同时,由于“住”、“商”目的之迥然不同所导致的种种弊端日益凸显,两者之间的碰撞时有发生。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得到物业公司等部门支持的同时,相关人士也提醒说,这并不等于业主拥有了一定能拒公司于楼外的权利。

市工商局 新规定实施之前,按老办法办

    居民楼里开公司做买卖,都得有啥手续?记者从市工商局注册大厅了解到,根据物权法第77条规定,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落实到审批过程中,就是需要辖区居委会或者是业委会的同意和盖章。

    据了解,目前,如果打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商户需要填写两张表,一张是《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一张是《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第一张表上主要登记的是,该经营场所的位置和名称等,第二张表上则是商户做出的几条承诺,主要包括对物权法相关规定的遵守、对房屋结构安全的保证,以及已获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第二张表需要由辖区居委会或者是业主委员会,在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后盖章,工商部门方可批准经营单位获得营业执照。

    5月24日,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就物业服务纠纷等问题作出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7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工商部门在注册批准营业执照方面,是否会在政策上作出相应的调整呢?

    青岛市工商局注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此前一直难以界定,目前司法解释出台,也是填补了一个空白。目前,审批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营业执照时 ,所遵照的完全是国家工商总局的格式文书,尽管目前司法解释出台,但具体的操作规范,以及格式文书是否会有变化,还需要等待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规定。

市物业办 明确了利害关系人范围,保护各方利益

    物权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住改商”纠纷,这是个好消息,保护了各方利益!采访时 ,青岛市物业办副主任王西涛表示,其实,针对“住改商”产生的种种矛盾,不仅让住户感到头疼,也让物业公司和物业办,以及工商、城管等部门犯难。

    “最高法公布物权法的这部分司法解释,让住户,公司和各政府部门都有法可依,原则上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保护了各方利益。”王副主任说,虽然去年出台物权法,规定“住改商”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确定利害关系人范围和同意的程序并没有明确,在实践过程中,无论是公司法人,还是政府各级审批部门,都按照“住改商”只须征得大部分的近邻同意即可。而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即整栋楼上的业主。这无疑提高了进居民楼办公司门槛,因为只要居民楼任何一名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不同意,就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甚至能“一票否决”。

    他同时认为,虽然这提高了公司的申请难度,但如果申请成功,也避免了以后可能产生的种种矛盾,因为公司入驻前,已征得了全体业主的同意。这也减轻了工商部门、物业公司和居委会等方面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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