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0多万买车位没有产权证 业主总感觉不踏实

2009-06-17 02:26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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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审批应紧跟《物权法》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于昊律师代理房产纠纷类案件多年。他告诉记者,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就说明《物权法》已经认可地下车库、车位的权属。目前,如果是规划审批的车库,开发商能以“层”为单位办理土地“大证”,但购买的业主却不能因此分摊办理“小证”,这从法律意义上是不合理的。“当然,行政部门的审批牵涉太多方面,不可能这么快改变,但既然法律已经明确了,行政审批就应该加快步伐。杭州的‘小证’破冰值得青岛借鉴。”

    记者 陈博

    ◎新闻延伸

    不办证的背后可能有猫腻

    其实,地下车位不能办证也给了开发商钻空子的机会。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地下车位不能办理产权证,一些开发商就忽悠业主。“有些车库是未经规划审批私自改建的,有些是占用公共部位非法销售,比如说将公共绿地改建、公共道路划线销售等等,还有一种就是成本已经按照公摊面积转移到了全体业主身上,但却不告知业主私自出售车位。”

    于昊律师提醒业主 ,想知道小区车位有没有被私卖,业主首先要看房地产商在开发时是否获得了有关行政部门的合法规划并获得物权。如果没有规划,则没有合法产权,销售是不合法的。此外,就是占用公共面积改建,这方面可以向房管部门举报,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他山之石

    占小区道路卖车位败诉

    龚先生购买上海某小区房屋一套,后来又向该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小区地面一个停车位,价款为1万元。2007年9月,龚先生以地面汽车停车位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无权销售使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新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将车位出售给龚先生,与法有悖。一审判决开发商返还龚先生地面停车位转让款1万元及相关利息。据《上海法治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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