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感冒请医治病 打上点滴不久患者离奇身亡

2009-07-14 01:13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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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患者身亡是因为心脏病



  

    胡先生的妻子身亡后,胶南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科到现场,调取了胡医生给患者用药的空瓶、注射输管和未用完的药液半瓶,同时由宝山派出所对胡医生 、胡先生进行调查。经公安核查不构成刑事案件,让双方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2007年5月24日,胡先生和他的两个子女将胡医生和宝山镇中心卫生院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胡医生和宝山镇中心卫生院赔偿经济损失14万余元。法院受理后经胡先生和卫生院的申请,委托了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的尸体进行尸检,并对胡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2007年7月19日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了鉴定,结论为:1.患者因在严重慢性风湿性心脏病、慢性冠心衰竭的基础上出现脑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急性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2.医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未尽到注意义务,其医疗行为在不良医疗后果中的原因力为 25%。



  

    一审医生、卫生院都不想承担责任



  

    胶南法院开庭审理时,宝山镇中心卫生院辩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是社区服务站,是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医疗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宝山卫生院不存在隶属关系。宝山卫生院只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卫生室管理和指导,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胡医生则说,受害人的死亡主要是疾病引起的,但是对她实施医疗行为的机构也有一定的责任,这个鉴定报告已经认定,但是他自己本人应当是职务行为,不应当负责任。应当负责任的是社区的卫生服务站,因为服务站是独立的医疗机构,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胡先生一口咬定胡医生和卫生院都应当承担责任。胡先生说,胡医生是直接医疗侵权人,而胡医生又是宝山卫生院的聘用工作人员,因此责任应由宝山卫生院和胡医生共同承担。



  

    胶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医生明知患者有心脏病,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25% 的责任。胡医生是宝山卫生院聘任的医生,其实施的医疗行为系职务行为,对此,胡医生的过失行医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被告宝山卫生院承担,并判宝山卫生院赔偿胡先生丧葬费等各项费用4万余元。



  

    终审卫生院难辞其咎



  

    宣判后,宝山镇卫生院不服判决,向青岛市中院提出了上诉。上诉时,宝山镇卫生院称,胡医生是乡村医生,卫生院发聘书是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示和相关规定所作的一项具体工作措施。胡医生实施医疗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依法应由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对此,胡医生说,他是卫生院聘用的,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



  

    青岛市中院审理后查明,胡医生是卫生院聘用的医师,并持有乡村医生聘用证书,只是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行医,其医疗行为系履行医师职务 ,宝山镇卫生院作为聘用单位对其聘用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责任。近日,青岛市中院做出判决,驳回了宝山镇卫生院的上诉 ,维持了原判。



  

    记者 王磊 通讯员 法宣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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