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一:采光不应是绝对权利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刘金玲律师表示,随着大中城市规模不断发展,“采光权”越来越需要多方维护。采光权不是一种绝对权利,公民享有的采光权应界定于公法规定标准(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范围之内,即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挡光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达到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时公民所享有的采光水平。对于符合该标准,但比以往减少的情形,属于公民依法应负的承受义务,不应补偿。比如说以往采光是6个小时,现在降低到了4个小时,这依然在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之上,目前法规不支持索赔。
律师观点二:算是侵权,但很难评估
不过,朱绍显律师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国家规定不得妨碍毗邻建筑的采光,并且大寒日日照时数不能低于两小时,这是法律保障的最低标准,也就是说如果低于两小时就违规了。但从另一角度讲,以往采光是6个小时,现在降低到了4个小时,这在客观现实上造成负面影响,侵犯了被遮挡业主的权益。所以可以就影响程度提起民事索赔。
律师观点三:这个损失该由谁承担?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刘金玲律师分析说,如果是基于土地最有效利用原则,造成规划项目日照间距和(或)建筑高度低于国家强制性规范,挡光是由于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导致的,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客观角度讲,开发商是受益者,因此可以考虑由政府部门承担部分责任,开发商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充补偿责任。
朱绍显律师则建议开发商提前和居民达成赔偿协议。比如说,如果盖楼会对现有住户造成负面影响,那么最好主动上门通过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和数额,然后再将赔偿成本均摊进开发成本。这样一来,既可以提前消化矛盾,还会因提前介入而降低赔偿数额。“这样做的话,可能会提高房价,对高层购房者不公平,但高层购房者享受到了更充足的采光,综合考虑还是公平的。”刘金玲律师也提出,由于高层建筑日益增多,采光补偿问题是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建议地方政府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章,就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做出规定,以利于各方参照适用。
相关案例
证据不足 ,挡光诉讼遭驳回
记者从市北法院了解到,该法院曾审理过一起案件:附近盖起三座高楼挡了家里阳光,家住市北区的两户居民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诉称开发高楼侵犯了自家的采光权、通风权和隐私权等权益。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开发商提供了高层建筑批件、累计日照时间分析图等证据,原告于庭审中既没提出反证,也未申请重新测绘,同时也没有提供被告侵犯其采光权、侵犯其通风、眺望、隐私等权利的相关证据,由于证据不足,一审驳回了两位原告的诉讼请求。
街道办建房挡住居民采光法院调解补偿1.2万元
周先生家住四流中路某居民楼101户,该房屋与兴城路街道办正在建设的办公用房相邻。窗外拔地而起的楼房挡住了周先生家里采光。周先生找到兴城路街道办协商未果,于是上诉至法院。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街道办承认遮挡了周先生家部分采光,一次性补偿周先生1.2万元,并承诺不在现盖房屋顶上加盖房屋。
它山之石大连出台挡日照规定每平米最高补偿2000元
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中规定,判定建筑物是否挡光,以大寒日早8点到下午4点,满窗日照不低于1小时为标准。经确认原有建筑物属于被挡日照的,由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在确认后的一个月内,给予被挡日照建筑物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一次性补偿。市区城区内被挡日照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分为:位于一、二级地的,2000元/平方米;位于三、四级地的,1700元/平方米;位于五级地以下的,1400元/平方米。当事人双方对补偿另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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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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