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医保缴费有调整 保险年度与自然年度统一

2009-08-01 04:3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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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7月31日讯(记者 李志波) 一年一度的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将从8月开始。记者7月31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实现保险年度与自然年度的统一,本市决定对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办法略作调整,今年集中缴费期间,参保居民应一次性缴清2009年10月至2010年12月共计15个月的医疗保险费。每月缴费标准不变。



  

    保险年度自然年度将统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居民医保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决定自2010年起,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与自然年度相统一,即保险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考虑到在校大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大学生的保险年度仍以学年度为准,即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据介绍,为做好保险年度调整与原政策的衔接,保障参保居民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今年集中缴费期间,将一次性收缴2009年10月至2010年12月共计15个月的医疗保险费。



  

    老年人缴费额多了75元



  

    今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没变,依然是少年儿童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60元;大学生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0元;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750元;老年居民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60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180元。



  

    不过,由于需要一次性缴纳15个月的医保费,因此这次大部分参保者的个人缴费额相应增加了。全市七区各类居民的具体个人缴费额为:少年儿童50元;大学生按学年度缴费仍为20元;老年居民375元;重度残疾人187.5元;城镇非从业人员900元。



  

    胶南、胶州、即墨、平度、莱西五市居民保险年度同步调整,今年的一次性缴费额由五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比照上述办法,根据原缴费标准负责确定。



  

    根据相关规定,本市低保家庭、特困职工、优抚对象等居民仍可享受财政补助,但享受补助的范围扩大,补助办法也相应调整。低保家庭成员及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仍由财政补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50%;特困职工经认定属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补助。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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