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谁让跨国公司疯狂

2009-09-01 05:4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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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析

    “洋贿赂事件”频现为哪般

    一向秉持“公平竞争”理念的跨国公司,在我国俨然变脸为商业贿赂的“先锋军”。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跨国公司的“实践经验”表明,商业贿赂能够让其事半功倍地提升在中国市场的业绩 。从曝光的CCI行贿经历看,2003年3月到2007年8月间,该公司通过大肆行贿换取为近百个电厂提供旁路系统的机会,最终占有了70%以上的市场份额。

    然而,“洋贿赂”的盛行在让行贿与受贿双方获益良多的同时,却导致我国市场秩序的混乱与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从已经曝光的“洋贿赂”案件看,它们均呈现出两大共性:其一 ,国内涉嫌受贿的机构往往具有行政垄断色彩;其二,行贿案件的曝光均发轫于海外司法部门,国内却鲜见有同步的监管与惩处。此次CCI的中国行贿案也同样难逃此窠臼。

    在美国司法部公布中国贿赂名单多日后,涉嫌企业大多以沉默视之。而从涉嫌受贿的9家企业背景看,大都是手握垄断资源的“巨头”:且不论中石油、中海油是我国石油产业的两大寡头垄断者,其余几家公司也不例外,或身处重要的能源领域,背景深厚;或是大型上市公司,市场影响力巨大。

    也正因此,受贿名单的出炉很难让我们相信只是“空穴来风”。因为即便其中某家企业的确没有受贿,但跨国公司将其视为潜在的行贿对象也着实难免。而美国检方的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7年间,CCI总共行贿685万美元,其中490万美元用于行贿国有企业的官员和员工。

    大型国有企业成为了商业贿赂的“重灾区”的原因在于,国内行政力量对市场资源配置干预过多,而国有大型企业则在实际上成为了行政力量的代言方。只要手握大权的官员和国企人员敢于放行,无论产品质量如何、无论售价是否合理,跨国公司的触角能轻松占据市场。

    遗憾的是,虽然我国与美国同属联合国反腐败条约国,理应司法资源共享,但在美方已经确认CCI存在行贿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国资委责令企业进行内部自查,而真正的司法机关却尚无迹象介入此事。

    究其原因,我国目前针对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约束并不到位,一些惩戒手段也往往是形同虚设。虽然检察机关曾经建立过“行贿人黑名单”,但却将上榜之人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同时,历数众多跨国公司行贿案件,鲜见有相关公司和人员受到国内的司法审判,最终导致所谓的“黑名单”成了“空名单”,对“洋贿赂”基本没有威慑作用。需要提及的是,此前的力拓案如果不是受到商业间谍风波的牵连,其中贿赂问题也很难受到检察机关的重视。

    也正因为此,“洋贿赂”的曝光更多是因涉嫌企业的海外总部而引发。

    ■百态

    借道“中间人”四招去行贿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近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对全球不干胶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的诉状,指出该公司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涉嫌通过暗中回扣、赠送礼品、提供观光旅游机会等方式,向一些中国官员提供了总额约3万美元的贿赂。

    “洋贿赂”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中不断滋生繁衍,其最大的危害就是挤垮了我们国家本土的企业,蚕食了我们的经济资源。很多跨国公司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在中国获得很多的便利和优惠。他们的企业会在短期内迅速发展壮大,是以挤垮我们的本土企业为代价的。

    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催生了欧美等国完备而严苛的反击商业贿赂的法规。无论是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其对本国商业贿赂的惩治力度无不让违规者胆战心惊。也正是如此,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往往通过中间人(第三方)来进行。

    观察发现,跨国公司所依托的“中间人”主要有三类情形:

    注册的“离岸公司 ”。公司的注册地点大都选择英属维尔京群岛或百慕大等地。这些地区的公司注册程序非常简单,运作成本也很低。如维尔京群岛,其最高注册费只有750美元,而且每年只要交600美元的营业执照续费即可。不仅如此,离岸地区的公司资料很难被人查到。资料表明,在西门子牵涉的9家中国公司中 ,大部分都注册于维尔京群岛。

    专业性中介机构。这些机构不仅具有丰富的“第三方”经验,而且也笼络相当广泛的人脉关系。多种迹象显示,上海的相关律师机构与公关公司都闪现在一起“洋贿赂”案件之中。

    与政府官员关系密切的“私人公司 ”。这类中间人拥有深厚的政坛人脉,运作项目低调隐秘。如在IBM 贿赂案中,与张恩照关系紧密的香港某北京分公司实际充当了“第三方”角色。

    “洋贿赂”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鼓励中国的年轻人去西方深造为幌子,为手握重权的官员子女出国提供条件。

    2.“腐败期权”,即官员开绿灯的当时,跨国公司方面一点好处都不给 ,等这个官员退休或下海后,再给他在公司弄个职位,给予高薪,或是以别的“合法”方式(如“咨询费”)等加以补偿。

    3.由跨国公司与贪官的亲属开的公司做生意,双方表面上是正常的生意往来,账面上也看不出什么来,然而钱财却源源不断地流入贪官的腰包。这样,存折银行卡也不用交到贪官手中,交给贪官信任的在国外的亲属或朋友就行了,或是把财物存入银行的保险库。

    4.通过一些私人俱乐部和会所贿赂官员。这些俱乐部都是有背景的人开的,他们有各种条件,能用各种方式结交和搞定官员。钱可以以会费或其他干净的方式给他们,他们再以各种“干净”的方式转给官员,并且督促他们把事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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