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2月15日讯(记者 刘建) 一辆109路公交车在崂山区王沙公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意外,因为没有关前门,司机停车时将在前门准备下车的乘客陈女士甩下车,陈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近日,崂山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司机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公交集团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40多万元,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原来是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9路公交车的驾驶员,6月26日上午9时许,李某驾驶公交车沿崂山区王沙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来到浦里社区一加油站附近时,李某准备将车停靠路边,因车前门在驶出江家土寨站时没有关闭,49岁的乘客陈女士当时站在前门处准备下车,而公交车一停,陈女士当即被甩出车外掉落车下并受伤,后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女士符合生前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来,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崂山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死者的亲属也提出附带民事赔偿,向公交集团和李某索赔49万多元。
崂山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李某的辩护人称,李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报警,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应该按照自首处理,而且李某属于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崂山法院审理查明 ,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事发后预支死者的医疗费和丧葬费达17000多元。法院认为,李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经查,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事故发生后李某报警,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其他辩护理由正当予以采纳。鉴于李某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
崂山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同时判决公交集团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40多万元,李某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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