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医学院毕业的吴文荣(曾用名“吴卫荣”)回到家乡,托同村一位长辈帮忙找工作,想一圆自己的“白衣天使”梦。没想到 ,这一等就是13年,最终沦落到在街头摆摊度日。就在她梦想破灭心灰意冷之时,却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发现 ,自己的档案资料竟在11年前就被他人冒用,冒名顶替者正是当初所托长辈的女儿,且其一直在县里的医院上班。
于是,吴文荣将“假冒者”父女吴汝胜和吴丽丽,连同山东省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鱼台县中医院一起告上法庭,提出30万元的经济赔偿和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近日,鱼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定吴汝胜赔偿吴文荣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与吴文荣的诉求相距甚远。
11年前命运被改变
吴文荣原系鱼台县人士,数年前和丈夫一起到济南经营小生意为生。
2009年,吴文荣无意中想起自己应该缴纳养老保险了,于是,人事档案还在鱼台的她特意从济南返回了鱼台。但是,此行的“收获”却让吴文荣大吃一惊——近十年来自己竟然一直在缴纳养老保险。
“我这才发现,原来自己十年来一直在鱼台上班。”吴文荣告诉记者,她在向鱼台县人事局询问自己的档案情况时,发现自己的人事关系在鱼台县中医院,而且,“自己”每月都在领取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当时,她对此十分不解,意识到这里面可能有极大的问题。在律师的帮助下,她将自己的档案调了出来。
吴文荣告诉记者,她发现自己的档案里有非常明显的修改痕迹。
在吴文荣向记者出示的相关档案照片上,修改的痕迹的确较为明显。比如,原来档案上她父亲的名字被改为了“吴汝胜”,她自己的名字后面被注明“曾用名吴丽丽”。
“吴汝胜”,“吴丽丽”,当这两个熟悉的名字映入眼帘时,吴文荣意识到,原来自己的命运在11年前就已经被改变。
冒名顶替者拿两份工资
“我1996年从湖北中医学院毕业之后,找到鱼台县人民医院的负责人吴汝胜。他和我爸爸是在一个村子长大的,所以就想委托他给我找工作。吴汝胜很积极地表示愿意帮忙,并拿走了我的档案。”吴文荣说,在随后的两年中,吴汝胜一直对她说,在试图解决她的就业问题。
“1998年,当地人事部门组织了一次招聘会。”吴文荣说,她参加了此次招聘,“到1998年年底,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向我发出了报到证。但是1999年4月,吴汝胜再次来到我家中说‘出事了’,并以此为由要回了报到证。当时我父亲一个人在家里,他什么都不懂,便将报到证给了吴汝胜。后来,我又向吴汝胜询问工作的事情,他就说上不了班了。现在看到被修改过的档案后我才明白,当初吴汝胜说我上不了班,但其实是让他自己的女儿吴丽丽以我的名义去上班。”
吴文荣告诉记者,更加离谱的事情是,她发现,吴丽丽本人是有工作的,就在鱼台县人民医院上班,但却在鱼台县中医院(2003年,被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录用的“吴文荣”“调”到了鱼台县中医院)以自己的名义拿着双份工资。
同时,吴文荣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名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的影印件,其上注明吴文荣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98年4月,其后加盖有鱼台县中医院、鱼台县人事局以及鱼台县卫生局的公章。
几名被告感觉“很委屈”
面对吴文荣的“控告”,作为被告的鱼台县人民医院和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均是不愿多说。不过,对于吴文荣提出的50万元精神抚慰金以及30万元经济赔偿,两家医院的态度倒是很一致——吴文荣提出的高额赔偿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法庭上,此案中至关重要的一名被告吴汝胜也是有话要说。他辩称,吴文荣在诉状和媒体报道中有失实之处,事实上,吴文荣并非大学毕业,吴文荣的学历是中医专业自费大专班,该大专班是由鱼台县人民政府和湖北中医学院联合开办的。媒体报道和诉状中将其宣传成一名高校毕业生,因被吴丽丽顶替失去了成为一名白衣天使的就业机会,而成为在街头摆摊打工的弱者,与事实不符,因此请求驳回吴文荣的诉讼请求。
而吴汝胜的女儿吴丽丽则称,其父吴汝胜为吴文荣办理工作这件事,本人自始至终没介入也不知晓,吴文荣起诉她冒名顶替进入医院,纯属无中生有。
另外两个被告,鱼台县卫生局和鱼台县人事局,对于自己被告上法庭也感觉“很委屈”。鱼台县卫生局表示,即使吴汝胜对吴文荣的学历档案进行了改动,也与鱼台县卫生局没有关系,鱼台县卫生局既没有冒用或盗用原告姓名,也没有辅助其他被告冒用或盗用其姓名。
鱼台县人事局则表示,鱼台县人事局对所报送的材料并不逐一审查,仅负责保管。
法院判决赔偿5000元
鱼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7年鱼台县卫生系统招聘内部职工子女时,被告吴汝胜为了能使原告顺利聘用,将原告的部分信息进行了改动。被告吴汝胜庭审中辩称其改动原告的档案经过了原告同意,但原告吴文荣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吴汝胜亦无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其辩称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吴汝胜不能证明经过原告的同意改动原告的信息,应认定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吴汝胜应当向原告吴文荣赔礼道歉,并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赔偿给原告吴文荣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外,法院还判定,原告吴文荣要求赔偿5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请求过高,不予全部支持。被告吴汝胜改动原告吴文荣的档案,虽然增加了被告吴丽丽的相关信息,但无证据证明被告吴丽丽共同参与或共谋,且被告吴丽丽的工作关系、个人档案均与原告吴文荣无任何联系,也不存在盗用、冒用原告吴文荣的姓名、档案顶替参加工作的事实。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吴汝胜赔偿吴文荣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据《法制日报》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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