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用政策问答(机关事业单位管理)

2010-04-14 08:3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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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务员管理

  1、我市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是如何安排的?

  答:我市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大致是每年上半年在省统一部署下进行,包括考录的计划、范围、条件、报名办法、考试内容和方法,以及考试的时间安排等都将按省统一规定执行,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2、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报考公务员除了要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要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条件,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具体条件以每年的《简章》规定为准。

  3、公务员考试有哪些科目,如何进行?

  答:公务员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省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目前面试方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评报考人员从事工作必需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和举止仪表等方面的素质。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4、体检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目前公务员考录的体检工作,严格按照省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5号)和省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7〕2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人民警察职位体检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原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执行。

  5、何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市(地)、县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对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责任部门:录用调配处 、公务员管理处

  办公地点:香港中路11号349室、35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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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1、我市事业单位应聘人员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招聘岗位必需的其他条件。法律、法规等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程序如何?

  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执行以下程序: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报名及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技能测试等);体检和考察;聘用审批。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考试和体检怎么组织?

  答: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组织,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笔试科目、面试和实际操作测试的方式和内容根据行业、专业和招聘岗位特点确定,专家命题,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体检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市事业单位主管机关的指导监督下,到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在上级未制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前,参照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所称的岗位是什么、分哪几类?

  答: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能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的原则是什么?

  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⑴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⑶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 ,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⑷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⑸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⑹组织实施。

  7、事业单位如何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答:事业单位应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特点,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8、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办理退养吗?

  答:按照我市的政策规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办理退养,退养期间工资由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不能办理退养。

  9、事业单位人员辞职有辞职费吗?

  答:我市事业单位自推行聘用合同制以后,不再办理辞职辞退,而是实行解聘辞聘。如聘用合同中对解聘辞聘的经济补偿有所约定,则按照合同给予补偿;如聘用合同没有约定,则不予补偿。

  10 、事业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是否改签聘用合同?

  答:我市在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之前,有部分事业单位与在编工勤人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后,因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故没有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此类人员根据我市政策规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改签聘用合同。另外,已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编人员,合同到期后应改签聘用合同。

  11、聘用制干部取消后,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是否可进行岗位转换?

  答:根据聘用制有关规定,三类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在三类岗位中互相转换。目前,我市三类人员转岗聘任办法正在制定当中,在办法出台之前,应暂按原聘岗位进行管理。

  12、未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人员如何签订聘用合同?

  答: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应由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13、事业单位中“双肩挑”人员如何签订聘用合同?

  答:原则上一人一岗、一岗一签。对经批准“双肩挑”的人员,应明确主要岗位,并按主要岗位签订聘用合同、兑现工资待遇,兼任岗位应在补充条款中予以注明。14、已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如何签订聘用合同?

  答:《关于停止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和续聘工作的通知》(青人办发〔2008〕163号)文件下发前,已按相关规定及程序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可按现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所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青人办发〔2008〕163号文件下发之后,应暂按原聘岗位进行管理,待转岗办法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15、转业军官、复原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如何签订聘用合同?

  答:转业军官、复原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16、已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单位能对岗位进行调整吗?

  答:对于已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职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管部门或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年终考核情况以及实际工作情况,通过竞争上岗等形式,对岗位进行调整。

  17、在企业任副科职务,考入事业单位后,原职务是否可一并带入?

  答:考入事业单位后,原企业所任职务是不能一并带入的。

  责任部门:录用调配处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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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

  1、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经省政府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直接从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新参加工作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人,按《工资标准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2、新录用和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合格后,工资如何处理?

  答: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按《工资标准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职务如何确定?

  答:按2006年6月30日在聘的岗位(任命的职务)进行套改。

  4、新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按《工资标准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新聘用的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津贴补贴按见习人员标准执行。

  5、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具体时间安排是怎样的?

  答:国务院决定,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分三步展开,第一步从2009年1月1日起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第二步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改革,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从2010年1月 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我市将在国家、省下发有关文件后,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工作。

  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有什么规定?

  答: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了退休条件,即: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职):一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二是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三是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是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他经过医院证明完成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

  7、公务员退休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是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是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8、公务员退休后,退休费如何计发?

  答: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9、机关工人退休后,退休费如何计发?

  答: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退休费如何计发?

  答: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退职生活费如何计发?

  答: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 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 计发。

  12、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的离退休费是否纳入基本离退休费基数?

  答:离退休人员自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的离退休费,纳入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基数。

  13、离休人员自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的离休费,是否纳入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答:离休人员自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的离休费,从2006年度起纳入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14、离退休时享受提高工资标准 10% 的中小学教师、护士,这次增加离退休费时,是否也相应提高10%?

  答:中小学教师、护士在职时享受的提高工资标准10%部分,离退休时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增加离退休费时,不再相应提高10%。

  15、离退休前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单位未予聘任的人员,是否可按其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增加离退休费?

  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后,评定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但单位未予聘任的,不能按其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增加离退休费。

  16、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有职务,在工资改革时又按有关规定“划杠”确定职务,“划杠”确定的职务高于原任职务的退休人员,2006年7月1日增加离退休费如何处理?

  答:可按“划杠职务”增加离退休费,但不涉及职务认定。

  17、事业单位原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待遇核定有什么规定?

  答:2008年12月17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人社厅函〔2008〕419号,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办理退休手续的适用政策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即,原人事部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目前,市本级事业单位女职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其所属主管部门批准退休后,由市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其退休费。

  18、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时间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带薪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从达到规定年限的下月起享受)。其中,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的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转业(复原)士官、退伍士兵,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没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19、哪些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其中,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年内又出现以上2、3、4、5条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20、享受探亲假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探亲假。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是: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具体规定如下:(1)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不包括往返路程,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内的,发给原工资;(二)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90%工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另,根据鲁政发[81]59号文件规定: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或战斗英雄,仍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其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病假工资可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提高5% 至15%。提高后的病假期间工资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

  2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80]财企字41号文件规定:(1)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注: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葬假。(2)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4)根据2002年《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天。

  2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80]财企字41号文件规定:⑴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注: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葬假。⑵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⑶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根据2002年《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天。

  2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什么规定?

  答:青民优[2007]129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2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青人办发[2008]206号文件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另外,从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人办发〔2008〕206号)下发之日起,市人事局、财政局青人资字〔1995〕4号文件,即《转发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鲁人福〔1995〕1号文件的通知》不再执行。

  2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答:根据《关于转发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人发[2006]2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五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我市结合本地实际,增加一项政策为:死者的配偶系独生子女且父母无固定收入的,其配偶父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27、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是:(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由民政部门代表市政府公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28、什么是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时间?

  答:参加工作时间,是指按国家规定办理了就业手续正式参加工作的时间。任职时间,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备案机关审批,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职务的时间。

  29、从事特殊工种折算的工龄是否可以计算为套改年限?

  答:国家规定:从事井下 、高空、高温(包括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在退休时,其从事上述工作的年限每1年可折算为1.3年或1.5年工龄。但在职人员在工资制度改革时,不能将此用来计算套改年限。

  30、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在农工商企业补缴了养老保险的年限,是否可以认定为连续工龄?

  答:是否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应根据国家工龄政策相关文件执行。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计算的年限,是投保的年限,不是连续工龄的年限。将连续工龄从参加农工商企业时计算,目前还没有政策依据。

  31、新成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改制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如何办理工资统发开户手续?

  答:新成立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改制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办理工资统发手续,需要先从青岛市人力资源e网平台(金宏网:hrss.qd.gov.cn)的“相关下载”栏目中下载《青岛市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工资统发申报表》一式五份,如实填写后,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编制文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与工资统发处和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审核盖章后,开通工资统发网上业务账户。

  32、工资统发新开户单位的保险、公积金如何缴纳,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新进统发的市直单位的保险、公积金涉及的金额原则上由统发系统统一计算代扣代缴。各单位在办理统发开户手续后需将《青岛市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工资统发申报表》送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公室备案并办理保险业务开户手续,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办理公积金开户手续。

  责任处室: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工资与信息统发处

  办公地址:香港中路11号327室、345室

  联系电话:85911283、85911289、85911029

  其他问答: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用政策问答(就业工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用政策问答(社会保险)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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