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进一步畅通政府机关与群众联系的渠道,方便基层、方便群众,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向社会发布常用政策问答 ,共分“就业工作、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人才服务、劳动关系”五部分。
(一)促进就业
1、企业如何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和《青岛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含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应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以及被招用职工的证明材料,到市、区(市)任一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如何为员工补办就业登记手续?
答: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后30日内没有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应到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补办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补办就业登记手续时,应持单位书面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 、劳动合同、《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花名册》、被招用人员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以及补办就业登记期间工资原始凭证原件或依据已生效的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的法律文书等。在补办期间劳动者已领取失业金或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不能补办就业登记手续。
3、我市自谋职业 、自主创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目前共有三项扶持政策:
(1)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场所,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
(2)小额担保贷款。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自谋职业开办个体工商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自主创业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控制在10万元~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对以上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3)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1年内,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或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六个月以上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按照每招用1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注:以上各类政策的扶持标准均为市内四区标准,五市三区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
4、我市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有哪些措施?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将大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地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等九类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享受以下五项扶持政策:
(1)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规定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2)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带动就业等扶持政策。
(3)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性就业。对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内从事灵活性就业,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且个人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4)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就业困难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5)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注:以上各类政策的扶持标准均为市内四区标准,五市三区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残疾失业人员的就业帮扶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落实。
5、怎样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答: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⑴大龄失业人员。⑵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⑶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⑷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⑹残疾失业人员。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⑻失地失业人员。⑼协保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后,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系统检索其个人状况和求职情况。符合条件的,指导其填写《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 ,即时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 ,经办人员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网络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上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认定。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持《残疾人证》的人员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残联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其失业(协保)证明中加盖就业困难人员戳记,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就业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
6、如何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答:经认定的市内四区就业困难人员,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并且在社区内从事下列服务项目,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且个人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性就业人员,可以申办社会保险补贴。市内四区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按2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文件规定范围和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年3、6、9、12月的 25日前持:①户口簿;②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④从业证明;⑤工资收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经资格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于每年1、4、7、10月1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对于首次申报的,需持指定开户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每季度申报和发放一次。(五市三区按照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7、如何申请公益性岗位?
答:按照我市的政策规定,经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及市区政府批准的人员,通过公开招聘、送岗活动的方式,经考核、政审、体检后,才能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
市内四区的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申请,或根据招聘简章报名。五市三区的人员按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与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联系办理。
8、哪些人员可以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有固定营业场所,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可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不含已享受过自谋职业扶持金或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公益性岗位政策、灵活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其中,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返乡农民工的营业执照开业时间须在外出务工回乡之后。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市内四区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拨付,两年内纳入自谋职业就业管理。对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申领期限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
9、怎样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和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的人员,可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6)返乡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哪些人员可以申领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各类集贸、商贸市场租用摊位从事个体经营,且签订的租用摊位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可申请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不含已享受过自谋职业扶持进货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公益性岗位政策、灵活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其中,从事个体经营返乡农民工的营业执照开业时间须在外出务工回乡之后。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市内四区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最长补贴期限为两年,两年内纳入自谋职业就业管理。其中,对实际月租金低于200元的据实拨付;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 ,申领期限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