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国人、我国港澳台人员就业
1、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具备的条件?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不包括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公民个人、个体经济组织禁止聘用外国人。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3、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人来华入境前应由青岛所在地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青岛市有关部门(商务局、外办)签发的邀请函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及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办理职业签证(Z)。外国人持职业签证(Z)入境后,15日内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30日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手续。至此,外国人在中国取得合法工作、居留的资格,并且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企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后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审批通过后,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企服务中心发放。
4、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台港澳人员就业是青岛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经营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接受被派遣或聘雇,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60周岁,身体健康;
(2)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明;
(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
(2)香港 、澳门居民有效的《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3)个体经营执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在青岛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如何办理就业手续,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答:台港澳人员来青工作,入境后持有关材料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企服务中心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台港澳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到养老保险部门办理保险手续;台港澳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手续。至此,台港澳人员在青岛取得合法工作、居留的资格,并且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对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将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到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企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后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企服务中心发放。
责任处室:外企服务中心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9号社会保险大厦4楼
联系电话:66773813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王好]
相关链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用政策问答(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