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政策问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如何支付

2010-04-16 10:4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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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动工资、劳动工时、休息休假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答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⑵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 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 的疾病救济费;

  ⑶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 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3、医疗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年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等待鉴定结果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等待鉴定结果期间,如医疗期满(含延长医疗期)且劳动合同期满,可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等待鉴定结果期间,用人单位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生活费。

  5 、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⑴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150% 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 、200% 、300%支付其工资。

  ⑵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按照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加班工资,即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⑶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享受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6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工作,是否要支付加班费?

  答: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7、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工资如何支付?

  答: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8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劳动者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也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9、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10、最低工资不包括哪几项?

  答: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⑵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职工培训费用、劳动防护用品,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丧葬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⑷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11、哪些企业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具有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不能将此作为工资发放的标准。

  12、我市当前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自2008年1月起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610元调整为760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40元调整为620元。

  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7元调整为7.5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8元调整为6.5元。

  中央、省、部队驻青用人单位和外省、市驻青用人单位执行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3、日工资 、小时工资如何折算?

  答:劳动法规定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那么折算日工资 、小时工资时就不得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 、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1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5、我国目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有哪几种?

  答:我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

  16、什么是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答: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17、什么是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

  答: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其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与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8、什么是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

  答: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是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等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计算或需要机动、灵活工作的职工所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19、执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或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由企业决定吗?

  答:企业执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或不定时工作时间,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方可实行。

  20、法定休假日包括哪些?

  答:法定休假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其中春节、国庆节放假3天,其他法定休假日放假1天。

  21、加班加点有何时间限制?

  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2、哪些人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况,也包括在以前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况。

  23、职工可享受多长时间的带薪年休假?

  答: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4、年休假是否包括探亲假、婚假等假日?

  答: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

  25、年休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答: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 、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26、用人单位是否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直接支付没休年休假工资?

  答: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或者少休年休假,职工不同意,要求休年休假,单位必须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27、劳务派遣职工能享受年休假吗?

  答: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年休假。

  28、劳务派遣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9、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应如何安排其工作?

  答: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加班,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30、女职工哺乳期内单位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责任处室:劳动关系处

  办公地点:闽江路7号1621室

  联系电话:8591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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