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政策问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如何支付

2010-04-16 10:4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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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合同

  1、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劳动者依法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试用期如何规定的?

  答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用人单位能否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 :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和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⑵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⑶2008年1月1日起,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6 、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7、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⑴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⑵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⑷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⑸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根据以上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劳动者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答: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⑸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哪些情况下,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但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答:⑴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⑵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⑶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⑷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0、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根据以上情况,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1、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答 :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⑵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⑶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⑸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劳动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2、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 :⑴劳动合同期满的;

  ⑵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⑶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⑷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⑸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在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4、在什么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5、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6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17、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如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18、被派遣劳动者与哪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必备条款?

  答:被派遣劳动者应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19、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如何约定?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答:⑴被派遣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当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时,被派遣的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⑵劳务派遣单位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是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用人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处室:劳动关系处

  办公地点:闽江路7号1621室

  联系电话:8591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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