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事争议仲裁 1、人事仲裁可以受理哪些案件?
答:(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团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依法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
2、青岛市和各区市人事仲裁部门的管辖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人事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青岛市人事仲裁委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1)市直机关、市直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内发生的人事争议 ;(2)经省人事仲裁委授权,中央和省有关部门所属驻青事业单位内发生的人事争议 ;(3)驻青军队师级聘用单位与其文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4)依照规定可以管辖的其他人事争议 。各区(市)人事仲裁委以属地原则管辖上述范围之外的人事争议案件,可以受理区(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发生的有关人事争议。
3、人事仲裁的申请时效如何计算?
答: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4、申请人事仲裁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人事仲裁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机关事业单位与在编工作人员或军队与签订聘用合同的文职人员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 ;(3)属于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和受案范围。
当事人向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2)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证据 。
5、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办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并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45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15日。
责任处室: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A 座401室
联系电话:85776057、85779517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