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严查开发商违规行为 七项目捂盘惜售被查

2010-04-30 03:5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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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个项目捂盘惜售被查

    经受理群众举报及现场巡查,目前本市涉嫌违法违规销售、捂盘惜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共有7个。这 7个项目中,1个项目已按要求整改完毕,两个项目正在积极整改,两个项目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两个项目至今拖延整改。

    据介绍,当前市辖七区在售商品住房项目共有185个,待售新房共有25651套,总建筑面积330.40万平方米。“国家及本市的调控政策出台以来,岛城新建商品房市场和二手房市场的交易情况依然稳定,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况。”市住房交易中心的刘主任说。

    据介绍,自2006年以来,市辖七区共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24个,批准预售项目334个,共提供商品住宅134293套,总建筑面积达1460.59万平方米。

    查处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对不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来开发、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出重拳打击,对存在包括捂盘惜售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停办一切手续!”29日上午,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陈培新局长的表态,让本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决心表露无遗。

    陈培新局长指出,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暂停发放相关项目贷款,暂停参与土地或项目招拍挂的资格以及相关项目的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直至取消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可以说,这一次的查处措施之严、力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

    “新14条”细则节后亮相

    据悉,岛城“新14条”调控政策出台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还将结合岛城房地产市场实际拟定实施细则,细则将在“五一”后出台并实施。

    某房产营销机构的王国良说,新政策涉及到的监管部门涵盖多个部门,要想在工作中实现有效联动,对房地产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治理,就需要众多部门联手出台实施细则。

    “新政策要求税务部门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王国良说,但怎样界定楼盘定价是否过高、涨幅过快,就需要出台一个具体的标准,否则太笼统必然无法执行。

    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人介绍,涉及到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界定方面的细则,将由物价部门来制定并出台。“用提高销售价格来牟取暴利无疑是竭泽而渔,房价的大起大落不是一个健康市场的表现。”陈培新局长说,新政策的调控目的是要让房价保持在“企业能接受,市民也能接受”的价位上。

    据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还将就预售许可证办理、在规定时间和场所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和价格、保障性住房用地配置比例和开发建设比例等方面拟定实施细则,并将于“五一”后出台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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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房屋要办证缴费

    从5月1日开始,房主在将房子出租时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记者29日采访获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建立和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强对租赁市场的实时监管。据悉,住宅房屋办理房屋租赁证按照每套、次100元的标准收取,非住宅房屋则为每次120元至350元。

    市住房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主任王玉林说,租赁不规范已严重影响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房屋租赁必须到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该制度拟首先在市内四区启动实施。”王玉林主任说 ,届时租赁双方达成租赁交易后,可通过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的签约窗口和授权的中介公司在网上签订租赁合同,并实现即时登记备案,确保租赁房屋的真实、准确和合法,让租赁双方放心交易,最大限度地减少租赁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依据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房屋租赁证的收费标准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类。住宅房屋按套每次100元收取。非住宅房屋根据户型面积的不同,收费标准在每次120元到350元不等,具体来说 ,租赁面积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按120元收取;100~500(含500)平方米的,按150元收取;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按200 元收取 ;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按300元收取;3000平方米以上的,按350元收取。

    为方便市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南区巫峡路9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东部交易处(市南区新浦路6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北交易处(市北区南京路236号)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四方交易处(四方区人民路401-9号戊)均设立了服务窗口,市民可就近在上述地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新增设的租赁登记窗口5月1日正式启用。

    据介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除责令其补办手续外,并视情况处以罚款;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近期将对本市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拉网式排查。

    另外,自5月1日起,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对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的,增加“是否存在租赁行为”的查证内容。

    房屋租赁登记需提供的证件

    1.书面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直管公房或自管房屋,可提交房产管理单位出具的《住用房屋租金计算表》及产权单位同意出租的证明;已购房屋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提交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3.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原件);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原件);出租已抵押房屋,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原件);转租房屋的,还须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原件)。

    文/图 本报记者 王爱科(署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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