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左)法庭受审。叶某(右)胳膊上的文身非常引人注目。
曾某在接受审判。
公安侦查人员假称要购买毒品,趁本市男子张某前去交易时将其抓获,张某被市南法院判刑15年,这是他第四次被市南法院判刑;曾某伙同周某和叶某远赴广东购买冰毒300克,运回青岛贩卖,三人各获刑10余年……6月2日上午,市南法院召开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专项整治斗争集中公开宣判大会,7案件9名案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获刑。据市南法院副院长刘北勇介绍,6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两周年,6月3日是虎门销烟纪念日,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选择这样的时间开展打击毒品犯罪专项整治活动,主要是为了教育民众远离毒品,打击毒品犯罪。
案件一
3包冰毒送到警察手中
本市无业人员张某今年45岁。从2001年起,张某先后3次被市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月2日,张某第4次被市南法院判刑。此次,他获刑15年。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0月26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派侦查人员与张某取得联系,并提出购买毒品的要求。张某同意后多次变更交易地点,直到当天16时,民警在重庆南路附近将准备交易毒品的张某抓获,当场缴获白色晶体3包。经检验,被缴获的白色晶体重13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冰毒)。去年11月6日张某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3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于2006年7月7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行为构成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张某曾因犯罪行为,多次被判处刑罚,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作案,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强,亦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因被告人张某在犯罪过程中,存在特情介入的“犯意引诱”情况,故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万元,不得假释。
市南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耿劲松介绍说,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由于毒品犯罪具有特殊性,特情侦破毒品案件使用“犯意引诱”等特殊侦查手段,这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根据法律规定,存在“犯意引诱”情况的,一般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张某的案件中存在“犯意引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