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实施: 房屋登记审不出假证要担责

2010-11-22 16:0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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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11月21日讯(记者高丽) 被人用假证件、假材料办了房产过户,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由谁来赔偿?11月 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其中对房屋登记机构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用假材料过户,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伪造公证书卖了爷爷房

  杨某(化名)的爷爷奶奶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但并没有留下遗嘱,房产一直没有进行分割。2008年3月,杨某持一份假的公证书及有关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将其爷爷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公证书的内容是其父亲已经去世,爷爷奶奶写了遗嘱将房子给孙子杨某。经查实,这份公证书是伪造的。

  杨某将房产过户后,马上又转手卖了出去 ,之后便不见踪影。杨某的父母、叔叔等人发现后,到法院起诉了房屋登记机构。2009年8月,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公证书是伪造的,房产部门据此进行的颁证行为无效,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由于杨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在此前卖房过户时已被注销,应当确认此房屋所有权证无效。此后,杨某家人又起诉要求撤销买房人的房产证,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记者了解到,杨某的家人为此受到了很大伤害,房子能不能要回来还是未知数。而由于杨某失踪,从杨某手中购买房屋的购房者买了房住不进去 ,也担心钱打了水漂。

   登记机构未尽责要赔

  记者采访了解到,被人用假材料过户,导致受害人无处索赔的案件并不少。“新司法解释实施以前,如果因房屋登记机构审查不严、登记错误等行为,给市民造成损失,受侵害人一般是通过起诉房屋登记机构,同时将提供假材料者作为第三人,要求法院撤销房屋产权证书。如果造成损失,由提供虚假材料的人承担责任。”市南法院民二庭的高法官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市民虽然打赢了官司,但如果造假者失踪,或者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导致市民得不到赔偿。而新司法解释实施后,这种情况或将有所改善。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琴岛律师事务所的王恩民律师介绍,他所接触过的这类案例中,主要有三类造假者,一类是使用假证件,持伪造的房产证、身份证、离婚证等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过户,一类是使用假材料,如民事调解书、公证书、购房合同等办理房屋过户,还有一类是找个人冒充房主去办理过户。“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对房屋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进行了一定的约束,房屋登记机构不仅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还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对材料的真伪进行鉴别。”王恩民说。

   对买房人权利给予保护

  此外,新规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有人持假材料获取房产之后,又转手将房产卖出去,如果原来的房主再出来主张权利,应当先解决买房人与出售人之间的民事争议,然后再进行是否撤销房屋产权证的行政诉讼。”山东韬戈律师事务所的张坤律师说,“这一条款对买房人的权利进行了一定限度的保护,但是如果发现有恶意串通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出售的行为,买房人还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刘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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