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等近半年提不到车 准车主获万元赔偿

2011-02-23 14:5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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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2日讯(记者 张永平 通讯员 张承光 李桂英) 定金交了,本想过年期间就可以开着自己心爱的轿车走亲访友,可是几个月过去了,汽车经销商依然表示没有新车,一气之下,市民陈女士投诉到消协,最终获得了1万元的赔偿金。

  据了解,去年9月,市民陈女士想在中秋节前开上一辆属于自己的汽车,春节期间也方便走亲访友。陈女士来到了日照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车展厅看车,经过该公司销售服务人员的详细介绍,看好了一辆价值14万元的红色自动挡1.6L轿车。为表示购买的诚意,陈女士按照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要求,预先交付定金5000元,并当场签订购买合同。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在购买合同上明确承诺两个月内予以交车,并承诺交车时给予2000元的油卡和总价款5000元的折扣优惠。

  然而几个月过去了,陈女士多次前往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要求提车,该公司每次均以没有红颜色的现车为由,拒不兑现交车承诺,并给予陈女士两点答复:要么等;要么返还5000元定金,订购合同自动失效。

  时值年关,尽管日照市场上没有红颜色的同款型汽车,但陈女士打听到周边城市如青岛、临沂等市场上该种车型现车充足。为尽快开上新车,陈女士不得不在青岛以高出原先合同价款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型号汽车。回到日照后,陈女士仔细算了笔账,购买价格多了3000元,2000元的油卡和5000元的折扣优惠也没了,里里外外多花了1万元。陈女士一气之下便投诉到市消协,要求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付1万元的损失。

  市消协认为,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取了陈女士5000元定金并与之签订了购车合同,承诺两个月内交车,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买卖关系。该汽车销售公司应履行合同承诺,但却没有按期交车,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违约。汽车销售公司无法如约交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定金责任,即双倍返还陈女士定金1万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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