烤漆房起火爱车成废铁 车主被判获9万元损失

2011-03-23 04:3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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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3月22日讯(记者 黄英帅 通讯员 陈楠) 苏某的爱车因被划伤需要申请保险并维修,他找到了孙某代理修车。孙某租用了一个汽车修理厂并雇人修车,不料在修车过程中汽车修理厂起火,把苏某的车烧了。对此,孙某和汽车修理厂的负责人都表示对方应该赔偿。22日,记者从市北法院获悉,由于苏某和孙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明确,法院一审判决孙某赔偿苏某9万余元损失。

  苏某拥有一辆雪佛兰牌轿车,2007年12月份,苏某的车因故造成了一些划痕,于是他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对车辆进行维修。苏某找到了以前曾做过保险业务的孙某,要求其找修理厂将车辆修好,并去办理保险理赔。之后,孙某先是租用了一家汽车修理厂的烤漆房,又雇了两个人对车辆进行维修、烤漆,不料在对车辆进行烤漆的过程中,烤漆房突然起火,苏某的雪佛兰轿车被烧得面目全非。

  爱车被烧毁后,苏某多次向孙某等人索赔未果,于是苏某一纸诉状将孙某、汽车修理厂的主人王某和江某告上法庭,要求3人连带赔偿自己财产损失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此外,为确定车辆被烧后损失的具体数额,苏某还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其被烧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经法院依法委托进行评估,认定车辆被烧毁的价值损失为9万余元。

  孙某认为,他和苏某之间只是代理关系,代理事项是为苏某找汽车修理厂修车并出具发票去保险公司理赔。“我接到苏某的委托后把车送去维修,可还没有把修车的费用等问题与苏某达成协议 ,修车厂就擅自修理汽车,结果造成车辆被毁,责任在修车厂一方。”孙某在法庭上称。

  而汽修厂一方则表示,苏某委托孙某修车,他们之间即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我们也没参与修车,苏某车辆的损坏与我们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因为自己的轿车车身有划痕,将车辆交给孙某修理,孙某揽下修理事宜后,自己雇用工人对车辆进行修复,两人之间明显形成了承揽修理合同关系,并非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孙某借用烤漆房,并雇工人修车,工人并不属于汽车修理厂,因此烤漆房起火汽车被烧毁都与汽车修理厂无关。

  最终,法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苏某只能向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孙某要求赔偿,根据相关部门评估报告书认定的被烧毁车辆的价值,孙某需要向苏某赔偿9万余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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