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3.96亿元公款,中华全国供销总社预算处原处长刘林祥,近日终审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案发前,刘林祥担任中华全国供销总社财务部预算处处长。2004年9月,财务部内部调整,刘林祥拒绝将近几年来单位与银行往来的对账单拿给领导李某过目。在得知李某准备到银行亲自查账后,2004年9月14日刘林祥找到李某,交代了自己在过去三年间的犯罪事实。
2001年12月到2004年7月间,刘林祥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以中华全国供销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梁某负责的北京丰银企业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采取不记账和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报表等手段,先后将其管理的公款共3.96亿余元借给该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用于经营。据新华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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