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峰(资料图片)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青峰受贿案一审已经宣判。记者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刘青峰归案后主动供述受贿事实,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64万多元,他还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被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青峰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宣判后刘青峰没有提出上诉。据媒体报道,刘青峰还在调解过程中收受贿赂,逼迫有理的一方当事人让步,让无理的一方获利,最后从无理一方当事人处受贿。
■庭审
举报有功被从轻判处14年徒刑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刘青峰利用其担任青岛市中院副院长(2001年3月至2005年6月兼任该院执行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诉讼、执行、涉案物品拍卖、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伙同其妻员小丽、情妇李涛(二人均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35.5万元、银行卡金额人民币11万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为其个人及其特定关系人购买房产3套,由他人为其个人免费装修住房一套(装修价值8万多元)、为其特定关系人免除应支付的拍卖佣金7.01万元。以上刘青峰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4万多元。
刘青峰归案后检举揭发周新吉伙同他人抢劫致1人死亡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刘青峰有重大立功表现。鉴于被告人刘青峰归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青峰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宣判后刘青峰没有提出上诉。
■案情
强迫当事人调解从中收受贿赂
刘青峰一案初露端倪是在2009年6月25日,青岛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在第十一次会议上宣布免去其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但未说明免职原因。
在山东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在工作报告中说,青岛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刘青峰贪赃枉法,强迫调解,违规执行,先后索要和收受贿赂数百万元,给涉案单位和当事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省检察院依法查处了刘青峰的问题,清除了害群之马,维护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省检察院有关领导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刘青峰不仅在审判过程中受贿,甚至在调解过程中都收受贿赂。刘青峰逼迫有理的一方当事人让步 ,让无理的一方获利,从而从无理一方当事人处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