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7月24日讯(记者 任金梅 实习生 王沛然) 2010年5月29日,胶南女市民李某骑摩托车摔倒在路边,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家属将青岛市公路管理局胶南分局告上了法庭,认为李某头部碰撞标志杆导致死亡,他们没有对该路段做好管理,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万元。
胶南法院一审时认为,李某的家属没有提供任何直接证据来证明李某是头部碰撞标志杆导致死亡。经现场验证也确定标志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李某家属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都未提交新的证据,市中院进行了调解但未达成协议。最终,市中院认可了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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