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期间,如果用人单位还强迫劳动者工作,那就要违法了。8月3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据悉,《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首次明确强迫高温劳作违法
根据《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的情况,职业中介机构遵守职业中介规定的情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的情况,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
其中,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方面,《条例》明确提出,将依法纠正和查处下列行为:未依法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不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不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定的行为。
据悉,将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列入违法行为,这在本市有关法规中还是首次。
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在得知劳动监察要来查有关资料后,会采取伪造、毁灭有关资料等方式来应对。针对这种情形,《条例》制定了相关措施。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表、考勤记录等相关劳动用工资料和记载相关内容的物品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
另外,为解决工资争议问题,《条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 ,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材料及调查情况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工人离职扣押档案可罚两千
《条例》还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用工单位违法规定延长劳务派遣工作者工作时间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条例》还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有权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
五种情形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经补正材料仍不能明确被投诉用人单位的 ;投诉请求事项已经立案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针对住房公积金不归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而现实中问题又比较多的情形,《条例》相应做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发现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依法查处。
记者 李志波
■人事任免
倪志涛任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8月30日举行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还表决了相关人事任免事项。
表决任命:倪志涛为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瑞华为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室主任;鲍洪义为青岛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室主任。市人大主任张若飞向到场的新任命人员倪志涛、鲍洪义颁发了任命书。
会议同时表决免去:曲虹的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徐法坚的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刘瑞华的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室主任职务。
此次新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倪志涛 ,此前系市南区副区长。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桑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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