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市民抓贼被推下高台受伤 没钱手术被停药

2011-09-26 02:5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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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他的行为应属于见义勇为

    25日,记者采访了山东文凡律师事务所的孙东清律师。他告诉记者,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刘培贵的行为应该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如果是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受伤了,首先应该由加害方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赔偿;如果加害方不具备赔偿能力或者加害方逃脱,受益方也就是铁板的主人负有补充赔偿责任。”孙律师还对该小偷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偷首先是涉嫌盗窃。如果刘培贵被诊断为轻伤以上,那么这个小偷还涉嫌故意伤害,应该负刑事责任。”

    对此,山东大学社会学系的任教授向记者表示,见义勇为的行为本来就是为了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牺牲自己的权益,如果事后得不到保障,就可能会使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 本来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 ,如果事后没有人去救助,那以后也就没人去做这种好事了,这不仅会极大地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对社会风气也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他表示,国家应该建立相关机制,以确保这种精神得到弘扬。

■呼吁

“希望伤者能得到救助”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不断有市民主动向记者介绍刘培贵的家庭情况。住在附近的徐老汉听说记者来采访后,特意从外面赶回来。见到记者后他情绪激动,一边擦眼泪一边说:“我跟他(刘培贵)不熟,也不是这个楼上的 ,但是我想说这种见义勇为的精神应该弘扬。”市民孙女士也告诉记者:“他家确实比较困难,他对象没有工作,还有个上小学的孩子。”

    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这些热心市民一再向记者表示,希望社会上的好心人能帮助刘培贵渡过难关。“见义勇为的精神值得我们每个人学习,但是如果见义勇为的人受伤了也没有人出来救助,以后谁还会这么做?”徐老汉动情地说。

■链接

本市见义勇为如何评定

    记者从1997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中看到,该“条例”中已对见义勇为者的医疗费用评定 、支出等项目进行了明确。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第十条规定 ,“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公民,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因公负伤的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由劳动、人事部门按因公负伤的有关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可以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条件,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评残手续。评定伤残等级后的人员可享受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的抚恤待遇;受伤致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人事 、劳动部门根据当地条件安置工作。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无人照顾的,由民政部门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或代养,其经费由财政负担。”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第十一条也对医疗费用的支付作出了规定,“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公民,各医疗单位应当积极抢救和治疗,不得推诿,贻误治疗。医疗费用的承担,有工作单位的,按工伤的有关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医疗单位垫支,财政部门据实核拨。”

    文/图  记者 林刚 本报见习记者李保光  郝园园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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