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舒圣祥 河南智障者吕天喜失踪3年,被发现因抢劫罪在狱中服刑。近日,吕天喜家属表示,已与官方达成协议,从官方领取 35万元支票,其中包括30万元的“救助金”和5万元家属“跑腿费”,并签署了“撤诉申请书”,该案不能要求重审。吕天喜目前仍住在洛阳市一精神病院内。(10月16日《京华时报》) 吕天喜一案经媒体报道后,河南省委政法委成立调查组赴洛阳,河南省精神病院最终鉴定吕天喜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吕天喜抢劫判刑没有错。诡异的是,按照这个鉴定结论,司法机关本不存在对吕天喜的赔偿义务,为什么又要送给家属35万元呢?
显然,官方之所以愿意签署这个协议,决不是出于什么人道主义。官方出钱的目的,就是要求家属撤诉,放弃对精神病鉴定结论的质疑。因为只要保证家属不上告,作为自家人的公诉机关自然更加不会为难,于是让人瞠目结舌的智障入狱就会变得“合理合法”。
家属得了一笔不菲的意外钱财,官员避免了问责丢官的风险,而吕天喜本身是智障人士,对无辜坐牢也不会喊冤,这似乎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然而,国家法律蒙羞了,法治社会蒙羞了,让智障人士以错误的姓名和年龄入狱服刑,如此荒诞的情节居然在一纸35万元的协议下变得稀松平常——如果执法者可以如此玩弄法律,那么法律还有何尊严可谈?如果这样的刑事案件都能用钱私了,那么还有什么不能用钱摆平?
关乎司法公正和国家法律的严肃案件,本身就不能容许拿钱私了;更何况,还是拿纳税人的钱!官方最后给的这35万元,一部分叫救助金,另一部分叫跑腿费。给钱的名头都这么滑稽,人们很疑惑,这笔钱最后会在什么费用项目上被报销。凭什么官员犯下低级错误,却让纳税人来出钱替他摆平?
用纳税人的钱摆平一切渎职,这就是这纸35万元私了协议的全部本质。对此,公众当然有权表示愤慨和抗议。法律应该是严肃的,调查应该是公正的,政府财政更该是得到严格监管的,不能稀里糊涂由公共财政出钱消灾:要么,官方表示对自身鉴定结论负责,接受家属和社会公众的继续质疑和上诉;要么,官方承认让智障者入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对受害者进行国家赔偿,向家属和社会公众道歉,并严厉追究渎职者的违法责任。
众所周知,智障者吕天喜入狱案早已超越个案成为一起社会公共事件,官方以拿钱私了的方式草草结束,是对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极大不尊重,也必然会对司法公信造成恶劣影响,其“十倍于犯罪”的负面示范效应更是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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